2.1  权利及其边界
对权利的探究来源已久。西方思想家对权利的认识在早期更多从伦理因素入手,这是受到人文主义影响的必然结果。而在中国古代,权利一词类同于权力,被更多理解为权势。随着实证主义哲学的发展,19世纪末,耶林指出只有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他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利益,并对这种利益的范围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其实就已然涉及到了权利的构成要素和结构。而我国学者最终也认同这种对权利的认识并作出进一步阐释。如梁慧星认为“所谓权利指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也。”而张文显则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基于本文的研究意义,在此只讨论受法律调整并有明确规定的既定权利,排除了推定权利和道德权利。但即便是相对明确的法定权利,其边界也难以保证绝对清晰。首先,法律文件对于各种具体权利的语义表达反映到个人理解的主观层面上必然存在差异,还不排除现有法律不尽完善,立法技术存在缺陷等问题。其次,随着学界对权利理论的深入研究,某些推定权利或道德权利可能逐渐与既定权利交叉、融合甚至演变为既定权利。同时,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结果还会存在对权利本身缩小或扩充解释的问题。对于权利及其边界的理解,将直接影响权利冲突的产生及解决。
2.2  权利冲突的产生和实质
2.2.1  权利冲突理论的提出及发展
权利冲突最先由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发现。科斯认为权利之间是交叉重叠的,无法找到互不侵犯的界限。后英国法学家米尔恩也认为权利冲突在大多数场合中存在,一旦发生权利冲突就势必导致不尊重其中一方的后果,并系统研究了权利冲突的根源和解决。国外学者实际上是从对权利性质的不同理解出发,而在“权利冲突是否存在”的问题上出现分歧。持权利绝对而不容侵犯观点的学者,显然否认合法性权利冲突的存在,而将冲突一概视为是侵权的一种借口。
权利冲突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从被提出开始,经历了泛化型研究、规范型研究和反思型研究三个阶段。1996年苏力通过个案研究引入对两个不同主题主张不同权利引发的冲突,在借鉴科斯的研究基础上,将权利冲突理论的思考与争议带入我国。苏力将科斯“权利冲突”这一表述称为“权利的相互性”。而该理论发展至今,已有学者认为科斯提出理论时的佐证案例与其论证内容并不相符,且苏力的权利相互性表述也无法恰当定义权利冲突。苏力的文章引发国内对权利冲突的泛化研究。由于其理论基础和系统化程度并不完备,学者们则通过对权利冲突的不同理解,从各自的研究领域结合实例对其进行阐述。而后,以刘作翔对权利冲突界定、原因和解决的研究,标志着权利冲突理论进入规范型研究阶段。在前一阶段百家争鸣式的泛化探索后,学者们逐渐分为两派,分歧点则在于上节本文提及的权利边界问题。刘作翔特别强调了权利冲突的界限,实际就是已经认同权利边界存在划分不清晰的客观状况。而郝铁川教授认为权利边界可以清晰界定,进而否认权利冲突的探讨意义,称其是“无稽之谈”。事实上,更多学者在认同前者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并发展了权利冲突理论。而在规范研究后,有些学者反思是否这种实证研究思路会使人们忽略其他自然权利的重要性,从而主观上对不同类型的权利在认可程度上产生差异,这种反向思文逐渐成为该领域研究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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