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动监察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络,应当时刻铭记自己的职责,坚守两袖清风的品格,严格执法;群众或用人单位对于其依法实施的行为应当予以理解,不得记恨甚至报复。
(二)劳动监察制度的特点[3]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确立的[4],其主要的特点包括:
1.内容的特殊性
劳动监察的目的在于约束、纠正、惩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防止传统自由市场经济在目前的时代背景下为经济社会带来的消极后果,这也是劳动监察工作的特别之粗,即劳动监察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作内容。
2.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监察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执法主体的特定性,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担任劳动监察执法,它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劳动监察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自己担负可能由劳动监察行为引发的风险,而不是以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的名义。
3.程序的规范性
究其本质而言,劳动监察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就要求其必须遵守行政执法程序的一般规定和劳动监察程序的特殊要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监察职权由法律明确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只有在法律的授权下,公开公正,遵循法定程序,才能使劳动监察行为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
4.决定的强制性
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劳动监察行为一经法定程序作出,便具备法律效力,劳动关系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三)劳动监察制度的重要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迫在眉睫。和谐劳动关系的确立有利于文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巩固中国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应当对其予以充分重视。
劳动监察制度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一环,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大局的稳定息息相关。通过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可以加强对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助力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在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同时,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改革和发展。
二、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现状及其分析
(一)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现状
近来,为了发展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切实实施,各级政府意识到劳动监察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大力推进劳动监察体制建设。
2004年11月1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使劳动监察的主体、对象、范围和程序等各方面做出具体化、明确化规定,国务院颁布了《劳动监察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劳动监察立法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劳动监察终于有了统一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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