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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2)
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存在的问题
从修正条款上看,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明确的,没有特殊的规定。那么,需要证明的就主要在客观要件上,还有犯罪情节的认定也是同样需要解决的。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
实践生活中,公民的个人信息常常很容易的被他人获得。但是有的信息具有很高的私密性和价值性,如公民的家庭住址、出生日期、联系电话等等,甚至还有一些更为隐秘的例如是否婚配、工作情况、工资收入、学历等。而有的信息则比较简单,仅仅是姓名、联系方式。根据这两种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来看,我们是否应该在认定个人信息时对其进行区别对待?又或者说相比之下内容相对简略的个人信息就不能认定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对此,司法工作者和
法律
研究人员所持的观点不统一。
事实上,公民的个人信息之所以存在界定上的困境,和其属性有一定的关系。我国有学者提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法官仅仅依照法规的描述还不能确定,只有更进一步的就具体的事实关系进行评判才能确定的要素。”[2]在现在的法律的大环境下,不仅是我国,世界其他国家也没有一部没明确的定义个人信息的法典。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对于个人信息的规定,所以在不同的司法案件中,不同的工作人员或司法实践人员完全可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自由的对涉案信息进行裁量。
(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
从法律上的表述来看,该罪的规定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披露,披露行为“非法”是关键。然而,如何证明这里的“非法”则成为了十分为重要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刑法规定非法披露个人信息犯罪,是领先的。由于我国没有任何行政法律法规的连接,这不仅意着在案件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会被处以行政处罚;也意着该罪中的“非法”指代不明。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了“非法”的标准,所以很难判断泄露信息的手段是否非法。
然而,即使配套法律法规在未来规定了“非法”的明确意义,但在实践中,证明行为人是非法泄露的信息是十分困难的。因为现实生活中,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特别是对于本罪的犯罪主体来说,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对其来说是很容易的。那么,只要行为人找到一个正当的理由表示其泄露行为是合法的,或是通过正当途径披露的个人信息,就很难证明行为人违法了。那么,行为人此时的辩解是否具有可信度?或者说行为人证明的所谓合法的途径、正当的理由是否具有可信度?如果没有又要如何证明,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三)犯罪情节的标准对定罪的影响
从法律角度看,公民的犯罪属于典型的披露个人信息的情况,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则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最高司法机关至今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只能靠办案人员自由进行裁量。”[3]据目前实践中最通常用到的情况来看,最普遍的认定标准有两个,一是泄露的信息的重要性,二是泄露信息的条数。据目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来看,行为人非法泄露的信息多大上万乃至上百万条,少则仅仅十条或百条信息。然而,有的信息具有很大的私密性和价值性,有的信息则可能只是一般信息。这就会造成这样一种现象,有的行为人只泄露少量的信息但该信息却是具有相当大的私密性和价值性;有的行为人泄露了大量的信息,但该信息又仅仅是比较容易被他人获得的一般的个人信息,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很难根据“情节严重”对行为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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