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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究(2)
本文通过对婚内侵权的一些基本调查
研究
,借鉴前人的优秀成果,分析了婚内的侵权和现在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促进婚内侵权法律的诞生有所帮助。
一、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一)婚内侵权的概念
在我国,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婚内侵权就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婚内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但是它也具有一般侵权所具有的违法性,因此,婚内侵权的当事人也要承担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的相应责任。
(二)婚内侵权行为的特征
婚内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存在许多不同的地方,它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婚内侵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婚内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婚内侵权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夫对妻侵权或者是妻对夫侵权,也可能是夫妻其中一方联合第三人实施共同侵权。因此,只有配偶双方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才能成为婚内侵权的主体。
第二,婚内侵权的发生时间具有特定性。合法婚姻持续存在期间是婚内侵权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在双方结婚以前和离婚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都不属于婚内侵权。这里的结婚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结婚仪式。
第三,婚内侵权侵犯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因为是婚内侵权,所以夫妻双方当事人中其中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被侵犯的主要客体。当然,因为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还会存在侵犯一种特殊的客体,即夫妻双方的配偶权,比如生育权,夫妻姓名权等。
(三)婚内侵权的类型
1、按行为的性质可分为积极的侵权行为和消极的侵权行为
婚内积极侵权也“即作为形式的侵权,是违反对配偶的不作为义务,通过作为形式加害配偶的行为”[ ]。这类侵权主要包括实施家庭暴力,侵犯对方的人身权,非法侵占、转移、隐匿夫妻一方的财产或者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忠诚义务与婚外他人同居等等。
消极婚内侵权“即不作为的方式的婚内侵权,是违反对配偶的作为义务,通过不作为而加害配偶的行为”[ ]。这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不履行法律法规定的扶养帮助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内,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回家,一方遗弃另一方等等。
2、按侵犯的客体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
侵犯人身权还可以分为两种,侵犯自然人普遍享有的权利是第一种。侵犯的客体是肖像权、名誉权、健康权、荣誉权、姓名权和婚姻自由权等。第二种侵犯的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存在的配偶权,这类侵权的客体主要包括日常家事代理权,配偶继承权等等。合法的婚姻关系诞生了配偶权,因此,如果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配偶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1、文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需要
家和万事兴,“家庭的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然而因为婚内侵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现有制度的局限性比较大的原因,很多侵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侵权人也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在此情况下,婚内侵权的趋势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在朝着侵权方式多样化的地步发展,比如现在冷暴力等新侵权方式的出现。一方面是不愿离婚,一方面却要一直忍受对方的不断侵权,长久以往,必然会导致更大的矛盾产生。只有对侵权人采取应的惩罚措施,对被侵权人予以安慰和补偿,才能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才能使家庭关系能够更加容易调解,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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