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据统计精神病患者的肇事率在10%左右,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高达数万起。这些精神病人在情绪失控发病时,轻则毁坏公私财物,重则行凶杀人,而且此类事件近年来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已然超过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有的精神病人毁坏财物,到处搞破坏,有的则到处乱跑,见人就砍,更有甚者会“优尔亲不认”,伤害自己的至亲至爱。这一桩桩一件件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血与泪的教训,其背后的问题更是值得我们去深思。
但事实上很多精神病患者确实是因为患有疾病,导致自己丧失了辨认控制能力从而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他们并不具备法律上的责任能力,最终也会免于刑事处罚,而若宣告他们有罪,也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此时如果把他们送到收容所,但事实上收容所并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这其实对他们的病情恢复并没有益处,若是管理方式再简单粗暴,甚至会加重病情;若是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把他们放归社会,就又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给公众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强制医疗制度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二、“精神病”人的界定
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实际上是来源于医学,又因为两者使用的目的不同,因此导致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一)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在医学中,对“精神病”这一概念的理解也并非完全一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这两大类。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含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并有“重性精神病”和“轻性精神病”之分。但这种定义本身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精神疾病”为总类概念,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它是一类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
(二)法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法学标准,又称心理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致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即由于精神病,他是在缺乏理智的情况下活动,既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或即使知道这一点,也不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错误的。[ ]
在实践中通常采用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得出判断结论,而且这个结论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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