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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抢注及其法律规制(2)
商标抢注大致有三种类型: 一是“抢先注册”,即对别人已使用但没有注册的商标予以抢注,包括对他人已经使用但没有注册的普通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请求注册和将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且已被大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已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及以外的不同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请求注册。二是“插空注册”,即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予以抢注,利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在该注册商标没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类别上的空白来申请注册。包括对一般商标的抢注和对驰名商标的抢注。三是“跨域注册”,即将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包括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商号名称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目的。
1.3商标抢注的原因
2001年我国《商标法》在修订时,强调了商标权的取得必须要注册,即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通过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因此如果能够证明在先使用了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力,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注销他人在后的注册商标。在先未注册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他人在后的注册商标,但撤销他人商标耗时耗力,即使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撤销裁定,商标注册人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还可以上诉,整个过程下来可能需要持续好多年。除此之外,如果商标抢注过了五年期限,除非能够证明在先使用商标为驰名商标或存在恶意注册的行为,否则不可以再撤销该注册商标。与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相对的是使用取得商标权制度,使用取得制度强调少数公平,禁止绝对化的形式论,并极力把社会的多数正义与少数公平联系起来。我国《商标法》鼓励商标进行注册,并认为这是商标专用权产生的法定程序,也就是说,商标使用人即使长期使用了自己的商标,但若没有去商标局进行注册,就不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我国商标法奉行的是注册制,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直处在忽视状态,商标的注册制虽然有效地促进了我国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但是也为商标抢注留下了隐患。
商标注册的具体规范也有缺陷,商标申请的条件很宽泛,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取消了境内外申请主体的差别,因此自然人也可申请商标注册,而且商标局也没有对自然人申请商标作经营资格上的限制,实务中自然人只要提供身份证即可申请注册商标。该条的修改本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健全、经营者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渐渐提高的同时,一些敏锐的不法之徒挖空心思钻法律空子的水平也在提升,于是给一些商标抢注者提供了方便;其次,商标抢注违法的成本不高。对于恶意抢注的行为,我国《商标法》提供了一些补救措施,例如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撤销不正当抢注的商标,并禁止使用。而《商标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予以赔偿。但是实践中,商标使用人的被抢注商标能够通过商标复审或者行政诉讼是很难的,针对损失的赔偿还要启动民事程序,被抢注商标的使用人很少还会有精力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成本不高,恶意抢注者只不过就损失了一点注册费用,如果恶意抢注行为顺利,不论是抢占的市场份额还是商标许可使用费或转让费都是相当可观的,所以侵权人宁可铤而走险,也要恶意抢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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