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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2)
第一章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述
1.1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含义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造成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的情形。这是通常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理解。而《侵权责任法》以及本文所要探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对靠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而具体抛落物品的行为人却无法确定的情形。这是狭义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概念。
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从学术界的讨论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物品从建筑物内抛出,在无法查明真正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实际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杨立新教授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物品不管是被投掷的还是倾注的,凡是悬挂物或者搁置物坠落,其实都属于建筑物中的物坠落。建筑物的坠落物致人损害,实际占有人必须得承担赔偿责任。而梁慧星、张新宝教授则并不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原则即可。由此可见,各学者对高空抛物概念的界定也各有不同,笔者比较认同王利明教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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