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国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相关法律及分析

劳动者休息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获得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我国法律中关于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主要包括:

    2.1劳动者的基本工作时间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我国关于工时的规定较为明确,实行“8小时工作制”,此为标准工时制,同时我国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两种特殊工时制。用人单位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实施特殊工时制。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依然要以标准工时为基础。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标准工时的基础上确定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以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时也要以标准工时为基础,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每周加班不超过15个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个小时。

    2.2 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44条规定了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加班费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定额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按照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则责令用人单位向员工加付赔偿金。此项规定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加班费等提供了有利条件。用人单位被责令给付加班费,只要不超过规定时间,就不用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企业按时向劳动者给付工资、加班费和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给付后再支付违法成本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这样不利于休息权的保障。

  2.3 企业违法超时加班的行政责任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法超时加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且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所应承担的责任,可以警告或罚款,但罚款数额规定相对较低,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休息权。

   2.4 其他对劳动者休息权提供保护的法律法规

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也都对保护劳动者休息权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但与此同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虽然现阶段“过劳死”频发,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我们应当向国外的立法规定学习,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将“过劳死”纳入法律范畴。这种现象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是不正常的。现阶段我国对于“过劳死”的处理也并非以“过劳死”的名义进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过劳死”时,以工伤的名义进行赔偿。但此项规定仅仅包括工作时间和48小时,并不能为“过劳死”提供完整有效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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