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是认为婚前按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种观点是严格遵循了婚姻法身份法的特有属性,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及规定,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明确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便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管按揭房屋权属登记于首付款一方或双方。该观点主张将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规定看成是《物权法》和《合同法》中的特别规定,他们据此主张婚姻关于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律另有规定”,从而排除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适用。因此,离婚时应对房产平均分割,未分得房产的一方有权获得房产折价的一半,对于婚前一方先支付的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在分配中先予扣除,对于尚未清偿的部分则归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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