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一个行为还是三个行为,从而判断法院的连续司法拘留行为是否违法。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随着人权保护意识的加强,如何规范限制与人身自由相关的处罚及强制措施的适用也更加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本案更值得深入探讨的是以限制公权,维护民事权益为目的的“一事不再罚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拘留中的具体规定及适用问题。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述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特征与理论渊源

1.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和特征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处罚 。但学术界对这一定义的具体涵义存在许多争议,其中主要观点体现为:一是“一事不再罚”是指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当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按重罚吸收轻罚原则处理;二是“一事不再罚”是指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三是“一事不再罚”是指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只能给予一次处罚,当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可以给予两次以上处罚;四是“一事不再罚”是指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只能给予一次一种或多种处罚,当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可以给予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 。

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禁止重复处罚,限制公权的行使,体现过罚相当,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原则之一,一事不再罚原则具有指导法律运用,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同时具有抽象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特征。

2.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渊源

一事不再罚原则源自早期刑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即对于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处理,这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 。乌尔比安说:“数个针对同一事实相竞合的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相互吸收。强调的是一个事实,虽同时触犯数法条,但却只能根据一个法条提起诉讼”,其实质是禁止对行为的“双重评价”。而在英美法系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又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刑事追诉 。美国更是把这一原则上升到宪法原则的高度,美国的1971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遭受两次生命或健康的危害” 。

随着民主法治的建设与发展及世界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呼声的日趋高涨,以保障人权为宗旨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渐扩大,由最初的刑事领域的“禁止重复追诉”拓展到行政领域“一事不二罚”,再到民事领域“禁止连续罚款、拘留”,现今,已成为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1.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发展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和人们权力保护意识加强,在20世纪90年代前,一事不再罚原则已在我国的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讨论。90年代后,一事不再罚原则陆续出现在我国的立法当中。如1990年的《交通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16条规定:“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同一违章行为以由一个道路运输机关作出处罚的,其他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不得重复处罚。”1992年的《福建省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相对人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分别进行处罚或共同处罚,但不得就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依据同一或同种类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重复处罚。”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从以上立法不难看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表现主要集中在我国的行政立法中,行政立法之间的迥异则体现着学术界关于一事不再罚的内涵、适用范围、具体适用条件的不同理论研究成果。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发展也大都围绕行政法律法规,因此本文在探讨一事不再罚在民事司法拘留中的具体适用时,可以借鉴行政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相关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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