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受贿词义考

受贿罪,古称受金罪,最早由战国法学家李悝在《法经、杂律》中提出,意指接受贿赂,是我国各个朝代一直重点防范、打击的腐败行为之一。唐朝 ,元稹《王迪贬永州司马制》:“王迪为官吏不廉,受贿六十余万。”;郑观应《盛世危言·廉俸》 :“倘有章程玩忽,贻误政事,徇情受贿,越理取财,一经揭发,从严查办。”

2.2人情往来与受贿的法律解析

2.2.1人情的法律解析

 “人情往来”在法律上是指作为社会细胞的个人或家庭与其他人或家庭基于社会正常交往而发生的具有经济关系的往来。这里的“人情”可以理解为“人世之常理、情理”,即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不能作社会上流传的人情世故来理解。我国是一个具有浓厚风土人情的国家,其中一种表现相互之间亲密关系的形式就是礼尚往来,国家公职人员也不能免俗。“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应该把正当的礼尚往来规定为犯罪,而造成社会文化与法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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