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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产权纠纷问题探讨(2)
人防工程基于防范和减轻空袭的危害的目的而建设,具备以下全部或一部分防护功能:抵抗核爆炸冲击波的破坏;抵抗常规炸弹在工程附近爆炸时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破坏效应;防止地面大火对工程内部的破坏;防止毒剂侵入工程内部等。人防工程不仅在战时最大程度的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在和平时期也可以实现对人防工程的经济利用,增大它除战时作用之外的平时潜在经济价值。
(二)人防工程的分类
1.按战时功能为标准划分
(1)指挥工程,用于保障指挥人员和指挥机关工作的工程。
(2)防空专业队工程,主要用于保障人防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工程。
(3)人员掩蔽工程,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工程。此项工程旨在解决城市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地区的人员疏散而建立的。
(4)配套工程,主要是指物资库、生产车间、配电、通道等附属工程。此类人防工程目的指向性较为明确专业性较强均属于公用基础设施。
2.按构筑形式划分
(1)地道工程,大多是修建于平地的主体地面低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
(2)坑道工程,多数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大部分主体地面高于最高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又可分为弹道坑道工程、弹体坑道工程、导弹储存坑道工程等。
(3)掘开式工程,是指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按与地面建筑物的关系可区分为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2]单建工程,是指独立设置于地表以下,构造上与附近建筑物没有联系的人防工程。结建工程,则是指那些附着于地面的建筑,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高差超过房间净高一半的、有预定防护功能的人民防空工程。
二、人防工程产权纠纷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人防工程产权纠纷现状
单建的人防工程是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此类工程的投资者比较明确多数时候为国家或者是地方政府,其产权主体并不存在疑问为国家或者是地方政府。
但是对于结建人防工程来说,产权归属并不明确,导致学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开发商所有
此种观点支持者认为,现行《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其他组织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以及“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人防工程的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单一投资建设转变为社会多元投资建设。[3]在这种投资建设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人防工程所有权的认定应当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根据这种原则,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结建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他们认为结建人防工程应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并没有进行公共面积的分摊。因此,开发商就理所当然的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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