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证据是内容(事实材料)与形式(证明手段)的统一,是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这一定义,证据材料既要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还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成为诉讼证据,即证据要具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其中最核心的是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也就是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的合法性。由合法性的这层含义派生出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它是指如果美国联邦政府违反《联邦宪法》第4条修正案的规定采取不合理的搜查、扣押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为有罪的证据被采纳。 一旦被告方提出对该类证据的异议,法官可依规定将之排除。美国联邦宪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它主要指向的是美国的警察在行使警察职权时的违法行为。当时的规定在现在看来也许是那么的不完善与单薄,但是在当时的背景下敢于出台这样的规定来抑制执法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无疑是迈出了不小的一步。
从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说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是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在早期的习惯法的国家中,证据的取得方式并不会受到限制。只要证据具有证明力且是真实的就可以了。在当时的社会框架下,警察的执法者身份与民众无异。警察是被雇佣的民众,他们享有的权利并不比民众多。这种情况下非法取证的危害性表现的并不是非常的明显。随着法治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权机关的力量不断壮大。为了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司法机关的权力开始被广泛地滥用,非法取证的现象开始大范围的出现,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权。为了保障人权,更多的国家开始采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非法证据的排除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刑事诉讼领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步较早,各国实践更加丰富了它的内涵,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领域中很好地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与此同时,许多国家也渐渐发现在民事诉讼领域也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取证行为,于是比较先进的国家开始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运用到民事诉讼中去。由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很大的不同,各国也是经历了一番摸索与研究后才能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与框架。
2.3  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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