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业贸易保护体系之我见

鉴于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依存性正在不断强化。在全球经济体系之中,虽然农业所占份额相当小,但是却具备了无法取代的重要功能。农业作为人类得以维持生存以及物质资源之重要来源,同时也是最为基本的社会保障门类。农业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也就决定了其在论文网政府决策过程之中所具有的特殊作用。相当多国家的基本社会目标与政治目标均建立于保护农业基础的稳定性发展之上。所以,一部分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将农业贸易保护视为政府决策之中优先予以考虑的事项。作为全球农业大国,积极发展与保护本国农业贸易对于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维护本国经济体系的稳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贸易保护体系拥有非常悠久的发展史,所以通过研究其农业贸易保护的宝贵经验,对于健全完善的农业贸易保护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性意义。

一。农业贸易保护政策解读

贸易保护事实上是对某一产业实施保护。因此,一般来说可将农业贸易保护称作农业保护,也就是对农业部门所实施的保护。一国的农业贸易政策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首先是对农产品贸易具备直接影响力的本国农业政策,包括农业市场流通方面的政策。农产品价格支持方面的政策以及农业收入支持方面的政策等。其次是相关农产品贸易所采取的边境措施,主要包含各类关税和非关税政策等。最后是积极推动农产品出口的相关措施,主要包括出口补贴方面的政策。农业贸易促进方面的措施等。当然,在农业贸易政策中最重要的依然是农业贸易保护政策。虽然如今农业在全部生产部门之中所占比例非常小,但是农业生产者和代言人还是有能力继续得到政府给予的保护的。农业贸易保护政策是指在上述政策范围的前提下提供的相关保护措施。

二。完善农业贸易保护体系的重要性

1。从政治经济学视角考虑

一是农业具有弱质性。农业生产往往会承受自然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的双重考验。同时,农产品的供给和需求缺少足够的弹性,供需变化在周期循环上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的农业生产以及农民群众的收入。这样一来,农产品市场就会出现蛛网式的波动,同时还会影响到国民经济体系中别的产业,进而引发本国国民经济的极大波动。当然,还要考虑到农业部门的比较效益相对较低,缺少对于投资的足够吸引力。二是农业具有极大的贡献性。农业产业能够从粮食。原料。劳动力以及市场等四个组成部分支撑起本国的国民经济,并且通过为国家纳税以及输出农产品产生足够的资金积累以及外汇储备。同时,农产品还是解决人民群众温饱与维持其生命的最重要能量来源,是十分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所以,全球各国均不约而同地将农产品尤其是粮食自给与粮食安全视为十分重要的农业产业发展目标之一。三是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业劳动力资源具备不可储藏性,导致农业劳动力要想实现转移,不管是在空间上。还是在技术上均具有较大的难度,所以,为确保农业产业实现更加平稳的发展,让农民能够得到更为稳定的收入以及就业之机会,这也是全球各国政府一定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尤其是伴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竞争程度的不断加剧,农产品的价格在持续下降,其中大量受到高额补贴的低价农产品大批量地涌入到发展中国家,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农民收入不断下降。为此,政府一定要对农产品贸易开展合理保护,从而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就业以及收入。

2。从自由贸易以及保护贸易的视角考虑

鉴于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健全,国际农产品市场中的农产品价格和国内的农产品市场会变得更为息息相关,从而影响到包括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农产品价格。由于的农业补贴支出比较少,对于农业扶持的力度不够大,在工农业产品价格出现剪刀差的极大冲击之下,农产品价格几乎没有提升,甚至还在下降,所以对农业实施全面扶持的政策显得势在必行。

三。完善农业贸易保护体系的对策选择

1。形成良好的农业贸易保护政策环境

农业问题绝不可能只在农业自身范围之中就得到较好的解决,一定要从根本上切实改变农业传统体制所产生的不利于农业资源合理分配的局面。有鉴于此,不能只在农业的内部来做文章或者是依赖于政府经常性变化的政策,而是一定要形成一个能够有效保障各项政策得到合理实施的外部环境,不仅能够让农业参与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而且还能在竞争过程中得到国家的积极支持和保护。这就需要合理地降低工业发展的速度,提升农业效益增加的速度,切实调整工业和农业发展上的速度比。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实践经验证明,在工业化的初期,农业主要是为工业化提供初步的原始资本上的积累,在进入到工业化中期之后,工业必然会反哺农业,这一阶段工。农业的发展速度比达到了2∶1―2。5,而到了工业化后期则达到了1。5∶1―2∶1。如今,工业化已经持续实施了四十多年,从而建立了独立而又齐全的现代工业体系。中国工业的大发展建立于侵占农业利益的前提下。对于农业实施保护也就代表了工业一定要反哺农业,这就需要工业持续不断地提升效益,强化自我积累的能力。如果无法解决好工业粗放与低效化发展的问题,农业保护战略自然也无法真正实现。因此,农业贸易保护体系不可能单独实现,而是一定要建立于工业高速与高效益。集约化发展前提之下。

2。明确农业贸易保护的对象

农业所牵涉到的部门十分广泛,绝不可能实施全方位保护。在选择保护对象的过程中一定要将比较优势以及重要性结合起来考虑。此外,不具备比较优势,同时还是极为重要的产品,也是应当进行全面保护的对象。和国际市场比较起来,粮食如今已经失去了比较性优势。但因为粮食对于国家的稳定具备特殊的重要意义,一定要将保护粮食的生产视为农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了粮食之外,别的并不具备比较优势的产品可适当地让出一些国内的市场。与此同时,还应当调整国内的农业生产结构,将有限资源集中投放至相对比较重要并且具备显著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生产之中,以求扩大此部分产品所拥有的国际市场,进而实现国内资源的科学化配备,这也是农业发展战略更好地适应于农业国际化趋向的一个重大选择。3。农业贸易保护的具体政策运作方式

(1)要更加合理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绿箱政策。绝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地区运用价格干预或者直接补贴等传统的方式予以保护本国的农业,但是以上政策并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之贸易规则,最终还是将会被取消。所以,农业贸易保护应当也只能是运用非价格保护的办法,尤其是要运用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和价格保护导致国家出现巨额财政负担以及阻碍当地市场经济的改革相反的是,绿箱政策常常只需要少量的财政资金投入。例如,加大农业科技研究等方面的投入以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强化农民群体的职业培训,提升农产品的技术含量,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方式之转变,切实保护的基本农田和当前的农业生态环境,推动结构的调整,并且间接降低农民群体在成本上支出等。以上举措均不需要太多财政上的支出,但是外部的经济效益却相当大,能够通过有效降低农业综合生产成本的方式来提升生产力发展水平,进而提升农产品所具有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持久保护之成效。

(2)要积极培育与发展当前的市场体系。市场体系可以说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政府进行农业保护的重要中介与载体。农业历经数十年的市场化改革,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实现了各个方面的市场化。然而,市场体制尚远远未能确立主导性地位,特别是市场体系之发育显得最滞后。有鉴于此,政府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新机制,从而确保市场交易能够公平。公正和公开。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制定出合理的市场进入法则,应用法律法规来约束各市场主体行为,并且强化软件建设。

(3)要健全完善农业的社会化服务机制。因为农民大多处于小规模的分散化经营状态,生产上缺乏组织性,决策也比较盲目,缺少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不利于国家进行保护。所以,如果能够把原本较为分散的农户通过股份联合等形式组织成为全新的市场化主体,那么其竞争实力与抗击风险的能力必然会得到极大地提升。同时,还要通过完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专业化合作组织,为广大农民切实解决一些只靠自己的力量难以解决的各种问题,进而为农村经济实现新发展提供更加健全完善的服务。在此基础上,要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村信息网络体系,从而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超前性。指导性的信息,并且让农民依据以上信息决定自身的生产计划以及销售方式。

(4)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的农业贸易立法体系。整体而言,当前农业领域的反倾销制度。反补贴条例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农业贸易立法举措比以前有了相当明显的进步,然而,我们在听证会机制。提升执法的透明度。政府机构的协调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有鉴于此,我们一定要在农业贸易立法实践中不断加以摸索与探究,从而更好地维护农业经济领域的安全,有效维护农业产业的各项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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