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逻辑视域下的企业诚信建设研究

1信息――博弈的前提条件

我们知道,博弈论已经运用于市场多方面的实践当中,例如在销售。定价。招标。融资等许多环节上。的确,企业在许多方面需要做出决策,而信息是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拥有充足。准确的信息,是能否做出科学决策的主要依据。同时,信论文网息透明。传播迅速,也有利于现代企业信誉的建立。[2]据2002年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显示:经济越发展,开放程度越高,信息越畅通的地区,企业诚信度也就越高。如上海(地区):55。9百分号(信誉度)。北京:45。3百分号。江苏:35。1百分号。广东:34。7百分号。山东:29。1百分号。浙江:25百分号。天津:17。4百分号。辽宁:9。9百分号。四川:9。4百分号。河北:8。9百分号。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博弈的前提条件――信息,任何一场博弈都脱离不了充满信息的现代社会这样的交易背景。每一企业在追求最大化利润的同时,都要遵守市场规则,具体表现为法规和伦理习俗等社会基本规则,只是遵守的程度不同而已。信息不对称会给博弈的企业形成失信的机会,在这种条件下,个别博弈的民企若要坚守诚信要冒一定的风险。在信息不对称的有限博弈中,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拥有了获取最大化利润的机会,失信是信息不对称有限博弈状态下的常见现象。因此,若要建立诚信营销的机制,只有保持信息的畅通才有可能。

在企业的许多实际交易中,对有关的信息一些参加者的确比另一些参加者知道的要多,这种信息优势或者称非对称信息确实是屡见不鲜。通过操纵他人对己方能力和偏好的了解,就可影响博弈的结果。就企业的情况来看,大多数企业信息化建设还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企业一般拥有信息不足,信息管理较落后。再者,由于政府相关的法律还不健全,企业交易者的权益又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当交易者权益受到保护的程度较低时,并存在信息不对称等情况,交易的企业容易搞欺诈。搞假冒伪劣等不诚信行为,追求短期利益;当交易者权益受到较好的保护时,企业不敢轻易做出失信的举动,所得的短期利益较低,而长期利益较高。目前的市场经济秩序虽日益成熟,但还不足以使所有交易者权益都得到有力的保护,致使某些企业为了获取高额的短期利益搞欺诈行为,而忽视了长远利益,从而使某些企业进入不良的发展轨道,以致衰退甚至灭亡。

但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绝非易事,就是在信息高度发达并必须有所沟通的今天仍然无法消除。这就难免出现企业决策中的由于信息不对称而给企业家带来的道德投机和道德风险。由于博弈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某些企业在不知道交易对方诚信情况下,失信往往成为自己的最优战略。针对上述这些情况,一方面企业应使产品信息透明化,加强信息型制度的传导,一方面需要政府的监督和介入,媒体及强大的舆论力量,建立完善的信息传导体系,提高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力求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及时传递信息是企业诚信重建的前提,因此,能否解决非对称信息问题关乎市场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若要消除企业交易当中的失信行为,就要建立快速的信息传递体系,使博弈双方都能得到相关信息,最终使诚信者获益。失信者受损。当然,企业双方若长期。多次交易即重复博弈也会使得博弈双方更大程度地了解彼此的信息,使更多的单方信息变为博弈双方的公共信息,故而消除了搞欺诈的可能性。

2重复博弈机制的建立

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否是以利益的得失为转移的,它们之间的竞争博弈是理性经济人最大化的利益之争,是不稳定的。如果把企业之间的博弈用支付矩阵表示,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博弈企业双方为了追求最大化利益,若一方选择失信所达到的占优策略均衡的结果(8,0)或(0,8),要优双方信守承诺的结果(6,6),这里体现了个别企业追逐利益导致市场无序的矛盾。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出现了个体理性和团体理性的冲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西方经济学者提出了重复博弈的概念。博弈逻辑分为一次博弈与重复博弈(或多次博弈)。通常情况下,一次博弈在使企业追求最大化经济利益的同时,不必担心对手会在以后的博弈中进行报复,因此,它是不择手段。不讲信誉的。一些企业为暂时的超额利润所吸引,选取了放弃诚实守信的原则及对企业信誉的追求。但是长期这样交易下去就会出现,博弈企业双方都选择失信或者进行交易的另一方选择终止。交易的双方都选择失信(从上述支付矩阵可看出)获得的利益(2,2)将大大低于守信所带来的利益(6,6)。如果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不信任,则选择终止,其利润为(0,0),丧失了交易伙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将会受到阻碍。重复博弈则要求交易双方要彼此更深入地互相了解,树立彼此的信誉,以便相互之间建立长远的利益关系,在连续博弈中使交易双方长期获利。

交易的企业和其它企业交易时通常会有两种情况出现:一是该企业选择失信,并采取触发战略“,因为博弈信息不对称,其他交易的企业不能及时获知该企业失信行为的信息,仍会继续与之交易,短期内能获得很高的利润,但一旦被对方识破就很难再有交易行为;若该民企选择守信,需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得到选择失信时获得的利益。可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会优先选择一次博弈。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政府监管力度的逐步加大以及信誉信息的畅通,民营企业经营战略的规划,不仅要着眼企业的短期利益,更要放眼企业的未来,即不仅要考虑单次博弈中利润的最大化,更要兼顾此次决策对双方后续博弈的影响,只有全方位的考虑,民营企业在博弈中才能获得较多的占优策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有利于自己的发展机会。总之,重复博弈有利于交易的企业双方建立信誉机制,并且,企业的信誉也是其进行重复博弈(即双方多次交易)的必要条件。3政府对企业博弈的干预是企业信誉形成的必要条件

假定在政府干预缺失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博弈逻辑的决策主体都表现为理性,而且他们所有行为(包括能否守信)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效益的最大化,这里的决策主体是指民营企业,它们的效用最大化,指民企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它们的博弈情况如下表:

在上面的支付矩阵中,作为决策主体的两个企业甲和乙,在决策时都会参照对方的决策。假如甲。乙企业都选择守信,那么双方彼此获利为6,若甲企业单方选择失信则获得的支付为8;乙企业若选择失信,甲企业选择守信是不会有任何收益的,甲企业如果也选择失信却能得到4的收益。故此,甲民营企业为了最大限度获利,无论乙企业是否守信,都会选择失信,以便最大程度地确保自己获益。同样,乙企业为了实现效益最大化,也会依照这样的推理程序做出失信的策略,此时,甲。乙企业即有相同的博弈策略,也就是失信策略。这种情况下,对甲。乙企业来讲无论对方采取哪一种方案,失信的策略是能够给彼此带来更大利益的策略,因此,在民营企业之间以及民营企业与其它企业的博弈当中,如果没有政府的监督机制,决策主体做出任何不守信的行为都不会为此付出额外的失信成本,或受到严厉的惩罚,博弈民企双方选择失信,最终得出唯一的纳什均衡,其博弈结果为(4,4),明显少于双方守信(6,6)的收益。甚至还会因为企业理性经纪人这样的决策导致整个交易的无法进行,并且还会减少社会资本整体流量,使社会的整体利益呈现出非理性状态,甚至出现0收益的纳什均衡,更谈不上达到帕累托的最优状态。

可见,单凭个别企业的自觉而无外部制约机制,守信行为是无法保证的。因此,需要政府建立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例如在制度建设。经营环境等方面建立诚信意识,推进企业交易的信誉。为了规范企业在获取利益时采取的手段,政府应对所有参与企业的交易行为进行干预,对参与企业的决策造成影响。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当中,每个企业都会面临许多交易伙伴,因此,他们不用改变机会成本,只改变其交易伙伴。所以,博弈的双方企业无法猜透对方会采用何种策略,无法确信与对方的交易能否永久进行下去,所以,不守信策略的选择就成了彼此效用最大化行为,尤其是在双方一次性的交易过程中,承诺的兑现是最没有把握的事情。因此,在自发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结构中,假如没有政府的干预。监督,企业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特征注定其守信行为不可能或极少发生。

因此,国家对企业竞争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是其守信行为能否发生的重要保证。其中的原因就是放弃守信成本不必承担任何费用,还能给失信方带来更大的利益,这使得企业不会自觉遵守诚信交易。政府是靠增加企业的失信成本,使得博弈双方遵循守信原则来实现效用的最大化。

其实,从长远来看,守信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因此,越是成功的企业,越会自觉坚持守信的原则。有着较高信誉的知名企业一旦有了不守信的记录,不仅会损害自己的声誉,更会影响到企业的收益。所以,越优秀的企业,越愿意坚持守信的原则。本着这样的信念,在企业的交易当中,(守信,守信)的均衡情况总会稳定地保持下去。

虽然如此,在复杂的现实经济活动中不守信行为还是时有发生。但这不能否认政府监管的成效,只能表明政府的监管力度还无法保证每一次交易的失信行为得到遏制及惩罚。只要存在获利而不被惩罚的机会,作为博弈逻辑主体的交易企业就会铤而走险。

我们可以通过博弈模型来分析个别企业的决策行为如下:

①知道对方是遵守承诺的,并选择守信会获得8个有效支付;

②选择不守信并没被发现获利为12;

③选择不守信而被发现制裁为-2如果这个企业的不守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为T,根据概率论知道,不被发现的概率为1-T。下表所示即为这场博弈中的支付矩阵。

如果8>12-14T即T>4/14时,交易者选择守信;

如果8<12-14T,即T<4/14时,交易者选择不守信。

从上面的计算。分析看出:企业交易的失信成本越大,他们在交易中守信的几率就越大。所以,增加企业的失信成本将是其有效措施;在规定了失信成本后如若保证信息的畅通,某些企业的失信行为一旦发生就会被发现,并得到及时的制止和惩戒。

因此,企业之间博弈竞争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因为政府的干预,是其守信行为实施的保证。其理由是:失信不但不承担任何费用,还能给失信方带来更大的利润,政府干预的实质是增加了企业的失信成本,迫使其不得不遵守诚信。为了遏制失信行为,政府还可对此制定法律制度,把依法治国延展到依法治商当中,严厉打击民企交易当中的不守信行为,加大他们的失信成本,形成博弈企业的双方只有遵守信誉才可能实现效益最大化。当然,政府对民营企业竞争实行监管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只有民营企业的自律与政府的有机调控结合在一起,才能有效地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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