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服务规范化标准
政府公共服务的规范化包括公共服务行为的合理化和制度的规范化。公共服务的合理化水平是指公共决策的科学性,有效的行为合理化形式是民主监督。政府工作人员要诚实、勤奋、高效地提供公共服务及相关事宜,同时,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应有效地应用于经济政策,制定的立法应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等等。公共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包括是否有一个合理的、完善的制度,如主要责任、服务承诺制度、时限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迫使渎职制度等;在工作程序方面还应考虑依法行政是否、是否实施政务公开、是否宣传部门的责任、权限审批程序、时限、主机名称和审批结果等;同时,公共服务的规范化标准还应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办公自动化利用科学技术水平等。
四、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标准体系的内容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活动中的绩效评价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法律保障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尚未形成统一、规范、规范的评价,存在随意、主观等问题。地方政府往往根据领导的意愿,引进指标,导致各个地区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存在明显区别。地方政府有其自身的方式,从而缺乏可比性的评价结果,中央和上级部门不能根据其综合评价结果的发展和经验交流的差异进行决断。不同的公共服务绩效评估项目有不同的具体评价标准,为了进行绩效评价,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定标准,确定评价的方向和结果是否正确。
(一)职能导向标准文献综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战略目标,和谐社会本身就是政府的内在价值追求。公共服务职能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政府近年来强调经济功能的弱化,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力推广,包括基本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和功能等方面的建设与推广。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来看,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的需要,因此,绩效评估的标准设计必须反映政府实现这些职能的过程和效果。
(二)价值标准
绩效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概念,如果你想通过它来最终实现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地方政府的作用,一个有价值的公共服务多客观标准的综合反映是建立的关键,取代过去的片面的“效率型”标准。长期以来,在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存在许多问题,如评价标准过于模糊、脱离实际,对经济发展指标的价值评估的主观臆断。在这种价值标准的指引下,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倾向于盲目地进行比较,分离项目形象与绩效工程,过分追求经济效率,忽视社会发展的其他指标,忽视了社会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公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地方政府应转变这种趋势,遵循经济、质量、公平、民主的价值取向,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价值标准。价值标准是构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标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