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需要重构犯罪行为
(3)将为起诉提供证据
(4)对计算机网络取证尤其困难,且完全依靠所保护的信息的质量。
 计算机取证技术是一个发展不久的新学科,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了一些可喜的进展,但依旧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很难再显示社会生活中满足司法部门的需要。一方面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不断进步,更多的新技术应用到社会生活当中;而另一方面随着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的发展,计算机犯罪的种类和手段不断增加,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到社会安全。因此计算机取证技术又需要有更多更新的发展以适应技术的发展。但任何发展都是相对的,对计算机取证技术的研究也将是永无止境的,这将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同犯罪分子进行较量的过程。
 1.对于计算机犯罪,目前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都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计算机犯罪行为也仅仅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采取一些补救性措施。另外网络攻击者和计算机系统的滥用者也有可能采取反取证技术来对抗事后的取证工作。因此,有必要进行“准备性的预先取证”方面的研究。将取证工作提前到犯罪活动发生之前。力求用最小的投入,最短的时间获取最大量的电子数据证据。
 2.世界各国目前针对计算机取证都进行了大量相关的研究。可是由于技术水平差距,在实际工作中所采用的技术也有着千差万别,数据有着不同的表示方式,采用的工具也不尽相同。甚至对于相同的犯罪活动,不同的国家对其接受的电子证据也有较大的不同。因此,对于计算机取证工作的标准化进程刻不容缓,特别是对取证工具评价标准和取证过程标准方面的工作亟待完成。
 3.在世界范围内,计算机犯罪的数量不断增长,犯罪类型不断丰富,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虽然许多发达国家已经颁布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在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尚未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行动中无法给予法律工作者以指导,无法明确何种电子数据证据对证明犯罪活动起到作用。因此与计算机取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出台,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计算机取证和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规定,为打击计算机犯罪提供明确的依据。
 4.电子科技的迅速发展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涵不断扩大。计算机取证工作的范围不仅仅是传统单个计算机或者网络,还包括大量的移动设备,例如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智能手机,多功能电子产品等。这些产品都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工具或者目标,所以有关犯罪的电子数据证据也都可能以各自特有的形式分布存在于不同的设备上。因此取证工作的范围要随之扩大到任何潜在的证据载体,一切具有数据存储能力和通信能力的设备都要纳入到计算机取证的工作范围之内。
 5.计算机系统的存储能力一直以超过莫尔定律的速度增长。因此隐藏电子数据证据的电子设备多包含的数据量也越来越大。单个个人PC机的硬盘已经发展到几百G的容量,更不用说大型服务系统。面对如此庞大的数据量,我们需要自动化程度更高的取证工具,并且通过不断引入新技术来处理海量的信息,例如数据挖掘,专家系统等人工智能技术。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出新的产品,改进现有的产品,不断提高取证的效率,方便取证人员的使用,更加快速全面的获取相关电子数据证据。
 6.计算机犯罪包括两类犯罪。一类是以计算机系统为目标的犯罪活动;另一类是以计算机系统为工具的犯罪活动。而目前计算机取证工作主要针对第一种犯罪活动,而很少有针对计算机滥用等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活动的取证工具。因此这一方面的研究也是计算机取证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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