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法律现象。自194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以来,做出了众多司法解释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弥补立法的不足,起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如何适用与引用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从应当贯彻执行但不宜直接引用的“秘密法源”,到必须遵照执行并可以引用,再到与有关法律作为依据时应当一并引用,直到既可以与法律共同援引,也可以单独援引作为裁判依据。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能否作为裁判依据,在业界和学界认识不一。本课题的研究意义正在于此: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研究与分析,明确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为具体制度的建构提供参考意见。4437
二、本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课题首先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提出。
第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历史演进进行一定的梳理。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解释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从粗疏到不断完善,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获得立法的认可,从附属地位走向相对的独立,能够在判决书中单独引用。
第三部分是是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意义和价值。
第四部分是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弊端以及从多个角度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可行性,及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相关制度的构建。
裁判依据不仅决定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司法正当性,甚至法治的实现。为此,必须构建完善的司法解释体制、寻求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司法解释方式使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本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有以下重点:一是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司法解释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引用;二是从多个角度考察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价值和存在的问题;三是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相关制度的构建。以上重点同时是本课题的难点。其次,已经有很多论文对本课题进行了相关方面的研究,本课题的研究要做到有所创新性而不是简单的重复前人的论述;再次,西方发达国家的判例制度已经很成熟,本课题的制度设计对其可以参考借鉴,但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盲目照搬西方模式。
四、 论文提纲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历史演进
(一)第一阶段:应当贯彻执行,但不宜直接引用
(二)第二阶段:必须遵照执行,并可以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三)第三阶段:与有关法律作为依据时应当一并引用
(四)第四阶段:既可以与法律共同援引,也可以单独援引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意义和价值
(一)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二)弥补立法之不足
(四)为立法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弊端、成因和相关制度构建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弊端
1. 判决书对司法解释的引证不规范
2.“两高”司法解释冲突
3、不同形式、不停作用的法律解释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不明确
(二)成因
1、法律原因
2、现实原因
3、体制原因
(三)完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建议
1、加强判决书对司法解释的印证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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