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现在为止,工程制造成本管理相关单位对在增值税下工程制造成本的细则的变换给出了两个模式:
第一,住房城市乡村建设部模式:如果实施价格与税收分隔开来的计算成本价格的准则,就是在明确工程的制造成本的时候,把利润以及计算税收之前的各项费用(包括不含税的劳动力费用、不含税的材料费用、器械工具的费用、公司的管理的费用以及不含税的规费)以非包含税款的价格算进工程制造成本,把税款以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款算进工程制造成本的制定价格的模式。如果用公式表达就像下面这样:
工程的制造成本=不含税的劳动力费用+不含税的材料费用+不含税的器械工具等的费用+不含税的单位的管理的费用+不含税规费+利润+销售货物等应交的增值税额
当中,销项税额=(各项费用+利润)×11%文献综述
由这个公式我们能够看的出,变换过计算工程制造成本的计算准则之后,建设成本税额的计算应从应纳税额改为销售货物等应交的增值税额,但是销售增值税额按销售的数额乘上增值税率来计算。建筑单位获得更多的可抵扣凭单,他们向国家税务相关单位就支付的越较少。反之,若获得的减税凭证越少,其就应该向国家税务相关单位缴纳更多的税款,可是他俩的税额总和永远等于应计取的税额。施工单位获得的减税凭单的数量和公司的利益无关。建筑单位赋税负担向工程成本的正当转换,转换为国家税收的负担,并不会增加建筑单位的负担,反而会影响建设成本的提高或降低。
优势:实施“价税分离”来的计算成本价格的准则,建筑企业的赋税并不提高,税负都流转至建设单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