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强制性与自愿性披露交叉图
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披露时会出现对于一些信息,有的企业它想披露就披露,想不披露就不披露,正因如此,会形成如上图中的交叉部分。形成交叉部分的原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或一些部门规章制度中存在兜底条款,这些兜底条款因为其范围过宽,因而导致企业管理人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财务职员们自身的知识以及经验的限制,在整理繁杂的数据时,导致数据的冗杂,界定不明确,因而发生多披、少披或不披的情况。
交叉部分主要可以表现为一、信息属于强制性但涉及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的信息,这一部分信息由于其重要性,不披露是被法律允许的;二、由于公司本身的相关性和重要性,披露这些信息时很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和股价的波动,正由于这一点,才出现了交叉部分界定不明,披露发生错误的情况[6]。
1.3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
1.3.1信息不对称理论
在信息不对称理论中,主要表达了一个思想:市场经济活动中,各行业不同的人对信息的了解各不相同,有些人能够领会较为丰富的信息,这类人通常能够成为有利的一方,而掌握信息贫乏的人,往往处于不利的地步[7]。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以及外部潜在投资者之间就如同处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当中。企业管理者正如上述所说披露方式中自愿性披露的选择多样,它可以有选择性的披露一些无关紧要的东西,股价波动什么的主要还是掌握在自己手里。从投资者的角度,他期待上市公司能够多披露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希望能够从中得到有利的判断从而获取相关的利益。由此可见,优势的一方可以从给劣势的一方传递可靠的信息中得到一定的利益。市场参与者往往可以分为理性与非理性参与者,前者往往会通过优劣明显的信息从中获益,后者在这交易中难免会处于不利的一方,然而正因为这种情况,导致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并且有可能会影响市场的公允与公正,容易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必须在市场体系中保证信息公开,构建公平公允、公开的市场环境。
1.3.2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是众多经济学家深入研究公司内部信息不对称情况和激励问题发展而来。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在信息不对称、利益发生矛盾的环境下,委托人怎么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