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环境会计和环境信息披露领域的研究较为滞后,尚处于探索阶段,实务方面更是进展缓慢。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我国的法规还不健全,目前相关的规定主要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01号)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是对环境会计信息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环境信息的法律法规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具体的规定总结如下,见表3-1:
表3-1 法律法规总结
法规 具体规定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①企业环境信息的定义
②公开原则:资源性与强制性结合
③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及信息的具体内容
④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应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
⑤企业公开环境新可采取的方式
⑥环保部门可给予守法且资源公开环境信息企业的具体奖励措施
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我国会计法规、会计准则没有单独的成文的规定,出现的一些规定只是散布于相关的会计规范中。涉及了环境会计信息的会计法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具体规定用图表总结如下,见表3-2。
法规 具体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是指企业依法应承担的环保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 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环保补助有关的信息
《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披露环保风险因素。与环境污染相关的主营业务情况。以及投资项目的环保问题
尽管有以上法规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定,然而实务中我国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并不尽如入意,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近些年,针对实务中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状况,很多学者先后作了一些实证调查研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大致情况如下:
(1)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企业开始尝试实行环境会计,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但是,这样的企业数量还不多。王立彦1998年的调查显示,有50%的企业对外披露环境事项。不过,这次调查有效问卷的回收率只有5%,通过电话查询得知大多数企业并未有环境会计实务。李建发2002年的问卷调查,企业的回收率也只有10%,低于有效回收率20%。这说明我国企业财务人员对于环境报告问题总体缺乏足够的重视,进行环境会计实务的企业还很少,不过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呈增加趋势。
我国学者肖华博士也曾对我国环境报告现状问题进行过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企业的环境报告还存在不少问题。大部分企业没有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环境会计信息。对环境支出、环境收人的核算没有单独立项,使其淹没在同类项目中,并且对环境负债低估。大部分被调查者将政府管理机关作为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这可能会忽视其他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在报告内容上偏重于国家环境法规指标,导致提供的信息偏重于技术指标。同时,披露的信息缺乏可比性,环境信息没有经过环境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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