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婚恋与家庭的自我认知
知识女性首先产生的自我认知是在家庭与社会角色的定位及恋爱婚姻的选择方面。
(一)家庭与社会之间的衡量
民初知识女性的身份认知具体可分为“家庭身份”和“社会身份”两大类型。一方面,女性背负着“相夫教子”的传统责任;另一方面,女性对社会还有应履行的职责。首先不容忽视的是,当时很多知识女性自身开始渴望面向社会,向世人展示自信的女性美。于是她们逐渐扩大自己的交际圈,不再局限于亲朋好友之间,她们用文字表达自己的情感,用镜头展示自己的风采,而报刊则成为了她们的首选工具。譬如《妇女杂志》的大多数文章都是由知识女性亲自撰写的,改变了清末妇女运动是由男性主导的局面,并且在每期的卷首都会用将近十多页来刊登一些杰出知识女性的照片。这些女性的穿着各式各样,有中式的,有西式的;她们从事不同的职业,有些是报刊的女性作者,有些是杰出的教授、律师、医生等。
但是民初时期的社会舆论并不支持女性一的追求自身的社会价值,而是更多地将妇女角色定位于家庭。女性在接受了教育之后,纵使自身具有从事一份职业的强烈意愿,但由于“贤妻良母”传统观念的制约,在家庭与职业间妇女基本依旧是偏向于家庭的角色,拥有自身的工作与事业必须是在不影响女性相夫教子的基础之上。《文史杂志》认为:“将教育作为养成整理家务、教育子女的手段,以相夫教子作为女子的终身事业,并认为这同样是对社会的贡献,是光荣而非卑贱的事业”[3]P65。包括《妇女杂志》主编胡彬夏也呼吁当今女性应以家庭建设为“天职”,女性履行改良家庭的责任,也是其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许多女性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并不意着放弃家庭,而不过是在很好履行家庭职责之后,再来体现自身在社会上的存在感与价值。因此在家庭与社会的衡量,妇女依旧以家庭为主,但已开始趋向于社会的选择。
(二)女子的恋爱婚姻观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旧封建社会时期,女子婚姻向来是包办婚姻,所谓“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对于自身的恋爱婚姻是毫无发言权的。民初,随着西方近代婚恋观的输入,尤其是新文化运动兴起,提倡民主与科学,反对包办婚姻、争取妇女解放,提出家庭革命,一些知识分子开始倡导女性自由选择恋爱对象,恋爱是婚姻的基础。鲁迅曾在《随感录十四》中指出无爱酿成恶劣的婚姻,提出了“爱情是什么”的问题,认为追求有爱的婚姻是“人”的觉醒,这样才具备了有人类的道德。在这样一个倡导女性追求自我发展的社会舆论下,女性对于恋爱婚姻关系的认知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一是开始强调经恋爱而结婚。《妇女杂志》刊登相关文章反映这一思想观念,如1916年第二卷《我们对于恋爱应有的认识》一文就呼吁青年应当自由选择结婚对象。由此可见,正是由于这样的社会舆论,促使女性们也开始谴责中国封建旧社会的父母包办婚姻制。《妇女杂志》主编胡彬夏即是其中典型代表之一。她在去美国留学之前受父母“媒妁之言”已经在家乡定下了婚约,但在惠尔斯大学读书期间,认识了哈佛大学留学生朱庭祺认识并萌生了爱意。这件事虽然遭到了家中叔父的强烈反对,但胡彬夏亦反抗不屈,坚持不懈的与家中做反抗,最后获得了婚姻的胜利,与朱庭祺结为夫妇。
二是强调男女婚姻的平等。在旧社会,成为贤妻良母的标准之一就是遵从三从四德,女性在夫妻的双方关系上处于附属品的地位,对丈夫唯命是从,没有发言权。而到了民初,女性开始逐渐重视自身应享有男女在婚姻生活中的平等,在精神层面上的平等。陈独秀主张女青年“自居征服地位,勿自居被征服地位”[4]。这摒弃了过去的以丈夫为家庭中心的旧式观念,女性的感受与权利逐渐受到重视。《妇女杂志》中《怎样避免离婚》一文指出,“要知道女子是最痛苦的,她们生下来,就不被父母所重视……既结婚后,就做婆家的奴隶,甚而受到婆家的虐待,如果再受不到丈夫的爱怜,同情,那她的精神上可以说没有一点安慰了。”[5]男女在婚姻关系中应当以平等的地位相处,男青年不应该随意在妻子身上泄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