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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中的媒介审判(3)
由于媒体传播的特殊性,当报道发布后,事件在民众心中已经是“铁证如山”。如果媒体进行的报道被司法机关否决并且否决先前对于案件的审判时,民众会认
为司法机关徇私枉法,从而给司法机关造成压力,对司法人员造成心理压力,从而干扰了司法的独立性,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媒介审判妨碍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真正意义就是实现社会正义。司法的公正体现在法官判决案件时一切以法律为依据,排除外界的干扰,不以任何人的意志而改变自己的判决。网络媒介对司法案件的干扰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对法官的干扰,由于在网络中信息传播比较迅速分散,很多案件在没有进行判决之前,在网络上媒体已经对其进行了预先性的审判从而使民众有一个先入为主的观念,对法官在随后的判决中造成压力;另一方面表现为法院上级部门领导对审判结果的干涉。随着很多案件在网络上的广泛关注,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出于安抚民众的需要会对民众进行妥协,干涉司法的公正。
2009年5月12日,三峡晚报刊登了一则《镇招商办主任命殒娱乐场所》的消息,当三峡晚报报道之后,迅速引起了主流媒体的关注。在“邓玉娇案”发生半个月后,网民对案件产生了极大的关注。本来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可是媒体对案件的定义是:“‘邓贵大为首的贪官,逼良为娼、侮辱人格,邓玉娇刺死这帮狗官,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随着案件的发展,虽然短短30天,但不时更新的案情细节使媒体对案件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认识不够,“政府官员”、“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强奸”等敏感性的字眼,再加上记者的思文定式,正当防卫成为媒体的主流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过于主观化,预审性使民众对于案件的真相不能真实的了解,民众只能相信媒介的报道,因此网络上对于邓玉娇的行为都是一边倒的赞扬,认为她的行为没有过错,媒体所造成的舆论风暴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处于安抚民众的需要法院判决邓玉娇无罪。
(三)媒介审判造成新闻侵权
所谓新闻侵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网络媒体并没有采访权,网络媒体的新闻来源大多是通过转载传统媒体的报道,转载其它网站的新闻或者直接刊登网民发表的信息。媒体对于所报道的信息的真实性并没有进行调查,这样就可能出现刊登虚假新闻,造成新闻侵权。
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注射死刑。至此牵动着无数人心跳的案件最终结束,但是药家和张显之间的纠纷仍然存在。“2011年8月4日,药庆卫状告张显侵犯名誉权,9月5日,药庆卫又向法院追加两项诉讼请求:判令张显连续30天在知名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刊登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张显作为网络环境中的意见领袖在自己的微博中发布大量不利于药家鑫的信息,如药家鑫是“富二代”、“官二代”,父亲身兼要职等,而网络媒体对于以上信息不经调查就发表出来,网民对于药家鑫真实身份不能了解,使网民处于一种不理智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媒体所发表的信息是对药家鑫名誉权的侵犯,而这种不实的信息对于药家鑫产生了很大的困扰并对最后的审判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对于“媒介审判”的侵权行为应该受到人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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