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曰:“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6]凡是同类的事物,皆有相似的属性。因而,孟子在论辩中往往会借助同类者有相似属性的特点,运用“知类”、“察类”的逻辑手段,指出对“不知类”的逻辑错误。如孟子对“大丈夫”与“非大丈夫”的定义和区别:
景春曰:“公孙衍、张仪岂不诚大丈夫哉?一怒而诸侯惧,安居而天下熄。”
孟子曰:“是焉得为大丈夫乎?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6]
景春、公孙衍、张仪都是当时的纵横家,讲究“合纵连横”,以优异的口才与游说之辞使各国或和或战。这些人,他们注重的是功名利达和个人权势。作为儒家学派代表的孟子,就“大丈夫”的定义问题与景公展开了一场针锋相对的论辩。景公对“大丈夫”的定义是“一怒而诸侯惧,安居而天下熄”。景春把公孙衍、张仪看做了大丈夫,认为他们一发怒,诸侯就会害怕;他们安居家中,天下就会太平无事。这同样也是景春定义“大丈夫”的特征。
孟子运用“类概念”,对“大丈夫”的定义更具有概念性和普遍性。孟子否定了景春所定义的大丈夫,并提出了反问 “是焉得为大丈夫乎?”然后孟子便用“以顺为正”的妾妇之道嘲笑了公孙衍、张仪这些政客,他们没有理想,只是顺从主子的意志,没有正当而高尚的操守,以顺从主子为安身立命的前提。孟子心中的大丈夫与景春定义下的大丈夫是完全不同的。孟子认为,真正的大丈夫是应该有济世救民的远大理想,有着坚持不懈的高尚情操,做到不因富贵而耽溺其中,贫贱不能让他转变了节操,威武不能让他屈服,这样才叫做“大丈夫”。可见孟子对类推知识掌握的十分娴熟,并且充分应用了类推之间的关系进行类推。
孟子在论辩中熟练的应用“类概念”的同时,还能够巧妙的运用比喻论证。所谓比喻论证是指用比喻进行证明和反驳的论证方法。[7]这是一种形象化的逻辑论证方法,它能够有效地增强论辩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如宋国大夫戴盈之与孟子展开的一场关于减免税收的论辩:
戴盈之曰:“什一,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以待来年然后已,何如?”
孟子曰:“今有人时攘其邻之鸡者,或告人曰:‘是非君子之道。’曰:‘请损之,月攘一鸡,以待来年然后已。’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何待来年?”[6]
孟子是反对统治者横征暴敛的,他主张“薄其税敛”,从而减轻百姓的负担。孟子在向宋国当政者提出减免税收的建议时,宋国大夫戴盈之答应了孟子的请求,并提出今年先减轻一些,等到明年再停止旧的做法。孟子把这种推迟减免税收的行为比成偷鸡人缓停止偷鸡的行为,即“请损之,月攘一鸡,以待来年然后已”。这两种行为虽然有着不同的类,但道理却是一样的。从而讽刺了宋国的当政者知其非义而不速改的行为。由此可见,孟子运用“比喻论证”技巧的高超,从而提高了论辩的深度。
在论辩的过程中,论辩一方经常会陷入进退两难的窘地,要想从两难境地中摆脱,破斥二难的推理逻辑是必须的。而孟子总能够巧妙的破斥对方的二难手法,使自己处于不败之地。例如孟子的弟子桃应与孟子关于德与法的论辩: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刘熙载论《孟子》论辩艺术(3):http://www.youerw.com/wenxue/lunwen_1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