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贫:对传统救济体系的革新
1.个人和组织内救济方式及弊端
英国的旧式社会救济中存在两种救济方式,即个人救济和组织内救济。这两种救济方式在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构建福利保障模式之前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部分地、有效地保证了失地少地农民的生活。
个人救济,即在当时的社会中生活较为富裕、乐于救济他人的社会个体向失地少地农民捐献财物、提供住宿、工作等的救济方式。在当时的农业社会中,由于天灾而导致贫困在人们看来是正常的事情,也并没有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部分生活富足者,特别是商人,常常会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用作社会慈善事业。这主要源于中世纪早期基督教教义宣扬“贫穷神圣”的观念,教导教徒过清贫节俭的生活。认为穷人是伪装的天使,是上帝的选民,救济穷人是虔诚基督徒的义务,做善事能够使自己死后的灵魂升入天堂。因此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社会成员或多或少都对贫穷的人们进行过救助。
个人救济的形式大概分为以下三种:(1)直接救济,施舍财物。如1597年饥荒中,巴克赫斯特勋爵购买了价值154英镑的进口黑麦,分发给家乡苏塞克斯郡6个村的饥民,乔治·雪莉爵士在16世纪末的饥荒中,每日在家门口救济500饥民[2]P73;(2)参与慈善事业,如考文垂郡商人威廉•伏特建立了慈善收容所,该所曾收容5名男子和1名女子,收容所每周给他们发一次生活费[3]P9;(3)向修道院捐献财物,间接救济。[4]P8个人救济具有鲜明的特点:首先,富裕居民,尤其是富裕商人通常会在固定地点定期向失去或缺少土地而沦为流民和贫民的农民提供食物,因此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然而,由于救济出自个人行为,救济的对象除了部分登记的贫民外,还存在大量居无定所的流民,个人救济又具有不稳定性。其次,参与慈善事业的富人建立了一些慈善机构,这表明个人救济向一定的有组织救济方向发展。但是毕竟这些慈善组织是建立在富人个体的力量之上,不具有系统性和完善性,一旦遭遇变故,容易瓦解失效。最后,个人救济体现出人文主义的关怀,完全建立在富人的个人财力、个人修养之上,具有自发性,而不是一种制度或政策,不具备制度性和法律性。因此,个人救济具有明显的弊端,即不稳定、不系统、不完善、无强制力监督执行以及过分依靠施舍带来的穷人懒惰等。
组织内救济,即社会组织和生产组织对社会成员和组织内的成员进行帮助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行会救济、教会救济、庄园救济等。
行会在社会救济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许多行会的章程中都包含了社会救济的有关内容。但是,行会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封闭性,管理和救济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市民,与农民几乎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失去土地沦为流民的农民与缺少土地沦为贫民的农民基本得不到行会的帮助。
教会救济是旧式社会救济的重中之重,在所有救济方式中占有主要地位。英国教会救济的主要机构是修道院,具体的执行机构是归属修道院管理下的施舍所。全国各修道院用于慈善救济的财物平均占其收入的比例为2.5%左右。[5]PP143-144例如,1521~1522年,沃切斯特天主教教堂的施舍所现金预算为89英镑,施舍的各种物品价值为23英镑,占该修道院收入的2%,格洛斯特大教堂在1327年规定,每年分配249夸特的小麦、豌豆和大豆用于救济穷人,这些粮食足够150个人食用,那里的30个穷人中每人都会收到足够的羊毛衣料做一件衣服。[6]P128这体现了修道院对救济贫民的重视,也从比例上显示出修道院在经济上的投入之多。这使得部分穷人能够生存下来,满足他们对于温饱的需要。但是从这些数字中我们可以看出,粮食只够150人食用,只有30个人能够收到衣料,还没有涉及到实际执行时出现的问题,只是表面上的规定。这就说明部分修道院的救济不能保障所有需要救济的贫民的需求。而且,各个修道院是各自独立的,在救济的过程中又并不仔细询问流民的来源和现实的状况,并不清楚这些乞讨者是否真正需要救济。救济时难免会出现浪费,使真正需要救济的人得不到帮助。这就是旧式救济中因为修道院的分散性而带来的无法完全克服的弊端。 过渡时期英国构建失地少地农民福利保障模式的意义(2):http://www.youerw.com/wenxue/lunwen_592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