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微信公众号的传播范围有限文献综述
不同于绵阳、石家庄等城市选择在大众媒体上曝光闯红灯行人照片(街口滚动屏播出),黄浦公安选择了小众化的媒介微信公众号进行曝光,由于媒介的特殊性,决定了此信息传播就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避免的大众媒体“示众式”的曝光,在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学者郭庆光将人际传播定义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息传播活动”[3],而另外两位学者余明阳和薛可则认为,从广义上来说,人际传播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通过个人性媒介进行的信息交流,以视线良好的信息传递和彼此相互理解或共鸣为目的,是其他传播形式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薛可和余明阳对于人际传播的广义概念的提出是有长远眼光的,它没有将人际传播局限在很小的范围,而是将个体与群体通过一定的媒介的传播也归为人际传播。
微信公众号的传播就属于广义人际传播的范畴。
微信本身具有封闭式交流的特点,传播过程遵循了“个体到个体”的模式,公众号的受众用户往往是依据兴趣而主动关注公众号,在传播过程中,可以有效地排除外界“噪音”的干扰,直达受众用户,因此,微信公众号的针对性很强,传播效率也更高。
曝光闯红灯事件中两次传播的法律问题(4):http://www.youerw.com/xinwen/lunwen_1989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