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交网络中个人隐私权保护不足的原因
(一)社交网络所处环境的虚拟性
社交网络应用软件产生于虚拟的互联网环境,在注册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实名认证,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的特点。社交网络的虚拟性给打击网络侵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例如社交网络软件的注册,网民往往会为了言论自由和舆论压力而选择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利用虚假的名称和信息为自己注册。这些不真实的信息虽然为网民减轻了来自于现实社会的压力,也使得一些网民敢于违背道德法律,恶意泄露他人信息或滥用“人肉搜索”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并利用转载和评论的方式使得这些信息在网络中流传不息。由于网络侵权所需成本极低,并且处于虚拟的环境中不易为人察觉,使得侵权行为日益增多。
虽然随着网络实名制的提出,社交网络虚拟性的负面影响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社交网络的发展还是处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无论是早期的聊天室、BBS,还是如今的微信,很多网络用户已经习惯了利用虚拟的身份与别人进行交流。社交网络虚拟性的负面影响依旧存在。
(二)社交网络运营商为逐利泄露网民信息
对于广告、游戏、服装等网络投资商们来说,用户的个人信息及生活习惯是他们最想要了解的信息。例如网民经常登录的游戏网站类型,利用这些用户的信息,他们就可以分辨出用户的喜好及需求,并利用网络用户的喜好来选择性的为用户推送广告和推荐游戏。节省推送广告和推荐游戏的成本,并从中牟取利润。
现在利用社交网络软件的网民变得越来越多。类似于QQ、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软件的运营商拥有庞大的客户群,并储存着大量的用户注册信息,网民们也经常在社交网络上发布一些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运营商们不仅会对这些用户的信息加以分析而总结出用户的喜好和需求来选择自己应该要推送的广告及弹窗游戏,也会为了逐利而将自己所拥有的网民信息泄露给网络投资商。这就造成了网民个人隐私的进一步泄露,为网络环境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三)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人们很容易忽略掉社交网络应用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第一,网民注册时填写的个人信息、通过社交软件自己发布的个人信息以及和个人息息相关的生活习惯等等都有可能造成隐私的泄露。例如,现在许多网民都习惯将自己喜欢的东西或感兴趣的事情发布在自己的微博上。微博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开放的空间,任何人都可以浏览、评论并转发这些信息,还有目前社交网络软件上兴起的发布自己所在的地理位置信息,这些类似于签到的地理位置标记很容易透漏网民的住址及工作地址。这就为网民的个人隐私泄露提供了便利条件。第二,社交网络用户在与他人交流的同时也会不经意间将自己的信息泄露出去,如自己的网上交易账号或应用密码等重要信息。以上这些都是公民在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意识不够重视的表现。
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不强还会导致公民在被侵权后无法察觉,并不知道自己已经受到了侵害,还继续利用社交网络软件更新自己的生活信息。即使网民最后意识到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也已经无法挽回,网络的便利和快速早已使得这些信息散布在世界各地。
四、加强社交网络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可行之道
(一)加强社交网络监管,严控信息泄露
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颁布实施了关于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这些立法和规定在我国处理相关网络问题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如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浅谈社交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4):http://www.youerw.com/xinwen/lunwen_31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