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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受众的权益保护+文献综述(3)

时间:2017-03-16 20:28来源:毕业论文
其次,网络企业各自为战,互不兼容。网络是一个拥有最大程度的用户数量并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存在,这也正是网络存在的价值。网络企业,应当如现实存


    其次,网络企业各自为战,互不兼容。网络是一个拥有最大程度的用户数量并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存在,这也正是网络存在的价值。网络企业,应当如现实存在的企业一样,在市场准入原则下,遵循市场规律,提供服务,获得利润,公平竞争。但现实环境中确实网络企业各据一隅、互不兼容。诸如QQ 逼退“联众”,逼垮4399; 金山炮制微点证书, 360 与金山的战争,充斥着诽谤中伤,甚至阴谋诡计。 3Q大战,在不正当竞争方面更是无所不用其极。360与百度上演的领地争夺战,把网络企业的领地意识演绎到极致。如此不正当竞争,完全忽视了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再次,递增的边际收益促使网络企业努力文持其垄断地位。网络免费文化充斥着人们的视野,在网民享受着网络免费信息和服务的时候,一些问题不可避免的出现在面前。这些企业提供着大量的免费资源,而他们究竟依赖什么作为收入?他们开发出各种技术以及搜集信息资源的资金又是从何而来?显而易见,这就像广播电视一样,通过提供给大众最大限度的满足感来争取更多的受众从而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自从2010年年底以来,搜索引擎在网民的网络应用中已经跃居首位。“截至2012年底,我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为4.51亿,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80.0%。” 随着谷歌的退出,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方面稳坐第一把交椅。信息的排序问题,便成为百度资金的最大来源之一。360进军搜索引擎,正是源于搜索引擎拥有的庞大的用户量以及丰厚的广告收入。有利益便有竞争,一方面百度要文持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一方面是360的插足分羹,于是便衍生了轰动一时的“三百大战”。
   (二)法律机制不完善
首先,消费者的具体范围没有界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关于“消费者”的具体界定。只有在第二条中才给出了比较模糊的含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网络受众只有在网络上进行生活消费时,才可以称作是消费者,才可以享受法律的保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网民上网绝大多数是为了满足工作需求,以及享受网络提供的免费服务。如此,这种情况下,网民便不再属于消费者。
    其次,我国关于网络受众权益保护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是近年来网民权益屡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网络企业遍地开花,网络产业已经成为国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的监管网络的机关部门存在,网络监管只是挂名在其他的监管部门之中。一旦遇事,互相推诿责任,办事效率低下便成了无法避免的现象。网络垄断充斥着大众视野,网络霸权主义猖獗,不正当竞争甚嚣尘上,网络监管却是踪影全无。“3Q战争”持续长达半年之久,网民在被迫二选其一中深受其害,相关部门坐山观虎斗视网民的呼声为无物,把隔岸观火演绎的淋漓尽致。此次的“三百大战”,虽然不及前者来的激烈,但是消费者的权益受损,相关的监管部门没有尽其责任却是不争的事实。
   (三)网民缺乏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认识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网民的数量,也逐年攀升。网商群体也从原来的400万迅速增长到现在的2000万的规模。网络市场的迅速扩大,网络侵权问题不断进入网民的视野。我国网民的数量虽然庞大,但是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多数属于普通人群,一旦遇到网络侵权问题时,不懂的如何文护自身权利,只能选择忍气吞声默然接受。一方面,这是因为网络中没有一个有效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网络受众缺乏对自身权利保护的意识。360与百度的争执伊始,网民还处于一种围观的状态,在发现搜索引擎服务不如原来的便捷、搜索步骤陡然增多的情况下,网民才意识到这场战争烽火再一次波及到自身。虽然有部分人群强烈抗议两大网商的不正当竞争,但是绝大部分的网民在抱怨之后,也就逐渐默认了事实,接受了网络巨头横行无阻的行为。 论我国网络受众的权益保护+文献综述(3):http://www.youerw.com/xinwen/lunwen_4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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