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迎合低级趣,降低新闻格调
“李天一案”由于涉及轮奸,案件较为敏感,媒体在报道时应注意避免对涉案过程细节的报道,但不少媒体为了迎合部分网民的猎奇心理,同时为了吸引眼球,刻意描写细节,制造“轰动效应”,其中不少是未经核实的传闻甚至杜撰。如众多媒体网站纷纷曝光受害女子的“照片”,事后证明这些照片均不是该女子本人,是网民和媒体网站杜撰的,另有媒体以“受害女子亲口述遭轮奸过程”为题吸引眼球,同样证明属于媒体杜撰,这种迎合低级趣的现象,无形中降低了新闻格调。
新闻格调表民新闻媒体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高格调、高品位能焕发人的斗志、振奋人的精神,低格调、低品位的新闻则会涣散人的意志、麻痹人的精神。一家媒体的新闻格调从侧反映着这家媒体的社会责任感是否强烈。20世纪初的美国“黄色新闻潮”曾经昌盛一时,不少新闻媒体都热衷于色情、凶手、离奇等炒作新闻获得了极大成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在重新审视那段历史时,批评多于赞誉。这应该给我国新闻界一些启示,那就是单纯的靠感官刺激信息博取眼球,媒体是无法获得长久的发展的,这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与新闻媒体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背离。新闻格调从侧面反映着一家媒体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准,媒体任何时候都不应忘记,净化社会空气,传播正能量是国家和公民赋予媒体的职责,只注重满足刺激受众感官的新闻报道,其结果便只会使绯闻替代事实,娱乐替代了道德。
(四)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新闻侵权
2013年2月25日,就在事件被曝光后的第4天,上海《东方早报》用了两版题为《因父之名:一个星二代的成长与堕落》的文章详细叙述了当事人的成长经历,还配了未经处理的幼年李天一与父母的家庭照片。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为未成年人的资料。” 李天一的年龄曾饱受争议,但是后来被证实为未成年人,他理所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能因为他是明星的儿子,知名度较高,就忽视其公民权利,媒体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案中的受害女性被传接受了李双江夫妇的和解要求,获得了极大的物质补偿,后来这条传闻被证实为假消息,但仍得到了新闻媒体的大量转载,侵犯的受害女性的名誉权,对她造成了二次伤害。
“李天一案”中,媒体违反法律规定,使得新闻侵权的事例屡屡发生。不少新闻媒体在图文并茂声讨李天一等人的罪行时,并未曾想过自身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并很有可能惹来官司,这种抛弃社会责任的报道方式,既不利于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也不利于培养受众的法律意识。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法律宣传工作的深入,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三、“李天一案”中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李天一案”中媒体之所以频频出现各种缺失社会责任的报道行为,有各个方面的原因,受经济利益驱动毫无疑问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但若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只归结为经济利益因素未免有失偏颇,诸如缺乏有效的监督,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等都对媒体报道行为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经济利益驱动,炒作新闻事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媒体逐步确立的双重属性,即上层建筑属性和信息产业属性。其中信息产业属性意着新闻媒体在传达经济信息、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是经济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媒体转企改制步伐的加快,媒介经营、管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事业性质,企业管理”是我国当前新闻事业的外在表现形式,这种经营模式在解放媒体生产力,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后果。例如当今不少媒体惟关注度至上,为了博得高点击率和发行量,炒作成了一种时尚。“李天一案”中,一些媒体之所以热炒从根本上说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李天一父母较高的知名度使得这条新闻的价值比较大,又因为涉及的案件比较敏感,由此引发网民的强烈关注,媒体有关此案的任何报道都能够吸引大量眼球。如何使新闻媒体在转企改制的进程中,在追逐商业利益的同时兼顾到社会利益,不被商业因素和利益集团所劫持,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工程。 李天一案中的媒体社会责任缺失探析(4):http://www.youerw.com/xinwen/lunwen_57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