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筑屋的实质是互联网+金融+房地产,它实际上是房地产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同时也是房地产行业互联网化在金融需求上的体现。按照我们对于互联网化的一般理解,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改造,通常会经历渠道与需求、技术与机制、组织与结构三个阶段。现阶段,我国众筹筑屋模式缺乏创新,一部分众筹模式已经脱离了众筹的本质。众筹筑屋想要取得真正的发展,只靠对项目进行低价收购或折扣的方法将无法适应长期发展。84785
目前众筹筑屋的现状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形态各异,模式多面化。众筹筑屋的种类、参与方法、融资规模不完全相同,表现在两大类六大模式:第一大类是开发类众筹。模式1:“融资型开发类”众筹主要是锁定客户群+融资。模式2: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通过“营销推广类”众筹提前吸引客户。模式3:“定向类”众筹解决合伙人有购房需要,而开发商没有资金拿地的问题。第二类是营销类众筹。模式4:“购买型+理财型”众筹解决客户理财难问题。模式5:“彩票型”众筹探索客户对房价的接受度,解决新开盘的定价问题。模式6:“IT”型众筹帮助租金高、固定资产大的物业实现快速的资金回收。二、参与房企不断出现,涉及范围增大,但众筹筑屋平台趋于集中化,总体规模相对偏小。众筹筑屋总体交易额相比每年数万亿的房产销售规模,占比仍较低。三、众筹筑屋偏向于营销推广,噱头不断,难成主流。四、折扣大、门槛低、收益大、融资快。众筹房源多以极低折扣和高回报吸引客户“抢筹”。论文网
目前众筹筑屋仍面临这许多发展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众筹筑屋井喷式发展,但没有完善的行业标准和监管,容易触碰法律和政策底线。众筹炒房源源不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虽然限购令仍在实行,但众筹筑屋以房产增值的做法,存在变脸绕开限购令这一政策的嫌疑,从而引发政策监管的风险。众筹筑屋存在触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4]。一些众筹筑屋项目披着众筹的外衣,脱离于监管之外,在法律盲区中运转,使得参与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众筹筑屋存在商品房预售规定的风险。房地产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众筹筑屋项目就对折扣购房资格进行提前销售,房地产商以房屋产权或其他回报作为回馈,这一行为相当于提前进行销售环节,先融资,后拿地,或进行施工建设。众筹筑屋还存在涉及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广告宣传的法律风险。二、众筹筑屋缺乏法律约束,监管缺失,其安全性取决于发起众筹人的信用、道德,存在较大风险。三、众筹筑屋存在操作上不确定性,容易发生利益输送。四、众筹筑屋存在信息披露不透明的状况。大多数众筹筑屋项目都是在线上发布,参筹者无法到房源现场考察,众筹平台对房源描述手否准确真实等信息披露显得非常重要。在国外,众筹筑屋平台对整个环节进行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即使众筹成功后也有专人对众筹筑屋项目进展和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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