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国外志愿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推动力
国外发达国家志愿服务事业起步较早,志愿服务体系较为完善,服务强调特色,突出自主性。各国大多会建一些政府与社团、社会合作的志愿机构,注重加强宣传慈善普及观念,普及志愿服务意识、志愿服务文化等,并且降低志愿组织的进入门槛,鼓励私人基金会做公益事业,给予税收优惠,加强法律保障等。
1 美国“强调社会参与,志愿服务体系完善”
美国志愿服务历史悠久,积累了大量的理论和经验,是志愿服务体系发展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该体系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联邦、州、地方政府三个纵向层级和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三个横向合作伙伴关系,并且在各州成立州政府服务委员会,负责志愿团队各服务项目的管理。此外,美国还拥有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且独立于政府的非营利组织,二者对美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通过法律形式在多个方面保障志愿者组织在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时的权利和义务,给予志愿服务一定的支持和保障,从而推动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美国用物质回报激励志愿者,比如在升学就业体系中,参加的志愿服务,志愿者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奖励——奖学金、津贴、学费等。美国的志愿组织大都社团化运作,拥有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以及影响力,并且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美国的志愿服务体系比较完善,政府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志愿服务,给予志愿者保障,出台激励措施,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受宗教思想的影响,社会的志愿服务氛围比较浓厚,民间自愿出力,形成了很多志愿组织。宗教机构、媒体、企业也都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宣传支持志愿服务。政府、媒体、宗教机构、企业、社区以及民间机构等多方共同支持,推动了志愿服务体系的蓬勃发展。
2 日本“非营利组织为主体,政府大力支持”
日本现代意义上的志愿服务活动出现较晚,略早于中国,但是其发展较快,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日本的志愿服务模式里社会民间的非营利组织(NPO)为主要实施主体,自1998年NPO法实施以来,日本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数量就不断增长,呈扩大趋势,截止2014年,日本全国的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共有49460家。日本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十分重视,将非营利组织看作是与政府共同提供公共服务的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采取了一系列积极致力于培育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措施。出台多部推动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为非营利组织发展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并且建立了各项资金支持制度,如公开募集型补助金制度等,给非营利组织以直接和间接的支持。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面更广,部分企业甚至设立了各式各样的赞助、捐款项目。可见,日本非营利组织妥善处理自身发展与政府援助的关系,极力避免形成对政府的依赖。
日本有的学校在招生的过程中会参考考生的志愿服务经历,一些企业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应聘者的志愿服务经历,也有一些日本教育机构把志愿者活动义务化,设立专门的志愿服务课程,学生只有完成之后方可毕业。这些措施都激励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3 新加坡“政府引导,民间为主”
新加坡志愿服务可以说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新加坡每年的4月为“关怀分享月”,7月为“志愿服务月”[7]27。
新加坡志愿服务体系中,政府主要靠引导来推进志愿服务,比如对志愿服务有杰出贡献的、有一定的组织才能的、并且愿意在基层组织中无报酬任职的志愿者授予基层领袖;在精神层面,设立最高奖励“公共服务勋章”,最高荣誉太平绅士,以及由总统授予的终身荣誉称号;还有一些变相的物质激励,如优秀的志愿者入学、就医、职位晋升等方面可享受“特权”待遇。这些措施在物质与精神上给予志愿者双重奖励,吸引了社会各界人士蜂拥参与到志愿者队伍中来。“新加坡将志愿服务纳入到法律体系中,许多从事志愿服务的机构均为法定机构,即通过法律确认其地位,政府支付其雇员部分或全部薪金,在活动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允许其在社会上开展募捐活动。[7]27”这些措施都表明,志愿服务活动在新加坡得到了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的大力支持及倡导。 国内外志愿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推动力研究现状(2):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102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