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综述
个税改革是当今我国税制体系改革中的热点和重点课题。诸多文献从不同视角、不同层次出发,对当前我国个税体系中表现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通过文献梳理,发现相关研究重点集中在功能定位、征收模式、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及费用扣除五个方面。
(1)有关功能定位方面,通常来讲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两个主要功能。对于这两个功能的优先次序的排序不同,会产生相异的税制设置。杨崇春等一些学者认为当前状况下,中国个人所得税应将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排在优先次序,指出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及技术等方面都相对落后,尚且达不到个人所得税大幅调节收入分配所需要的要求,因而其难以承担起相应的调节收入分配的责任。若将组织财政收入作为优先功能,则可以简化税制,是当前阶段较为现实的一种选择(杨崇春,2012)[1]。但是更多的学者,如刘尚希、应亚珍等认为由于中国面临着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严峻现实,这一收入分配不公现象是当前中国需要正视和急需解决的议题,所以中国个税仍然要将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排在优先次序,(刘尚希、应亚珍,2013)[2]。
(2)有关征收模式方面,国内外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主要包括综合制、分类制及综合分类制三种。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制,其具有模式简单、通俗易懂、透明度较好、管理相对方便等优势,但其缺点也不容忽视,其较难实现全面有效调节收入的目标,从而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针对当前的模式改革方向及日后应实现怎样的目标模式,学者们持有不同看法。一些学者如马栓友等的观点是现阶段中国个税改革的重心是进一步发展完善现行的税制(马栓友,2011)[3]。而这种观点并未得到一致认同,因为其所提倡的改革未能真正解决现行征收模式的缺点。于是,大部分学者如王逸等仍然普遍地持有如下观点,应当将综合征收模式作为中国个税模式的前进与发展方向(王逸,2012)[4]。
(3)有关征收范围方面,诸多学者如刘丽坚等都持有如下观点,中国个税征税范围方面具有覆盖范围小、征税对象不够充足、内涵及算法界定简单等突出的缺陷。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个人的收入来源渠道越来越多,形式也也越来越丰富,除传统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外,利息、股息等资本利得也日渐发展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利得及收入来源,如劳保福利、第二职业收入等,进一步丰富了居民收入形式。但是当前阶段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仅仅只设置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11类征税项目,与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个人所得项目相差甚远,未能全面覆盖居民的各类应税所得(刘丽坚,2008)[5]。同时,一些学者如张阿芬等还持有如下观点,中国当前个税减免或优惠项目是数量较多且操作中存在不规范现象,这样会缩减个税税基,同时也不符合“普遍征税”的原则(张阿芬,2009)[6]。
(4)有关税率结构方面,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累进税率制下其内在结构调整方向的问题上。一些学者如罗祥轩、安仲文、徐国荣等持有如下观点,虽然累进与比例税率相结合是相对合理的,但当前累进税率内在结构确实存在较多不足之处,对此进行调整与完善是我国税率结构改革的重心与难点。中国当前阶段的累进与比例税率之间存在较大不同,最终导致各项所得之间税负差异比较显著(例如劳动所得税率高于资本所得税率),另外又因为资本所得征税项目中以高所得者为主,而劳动所得征税项目中以较低所得者为主,进一步削弱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于是,应调整税率结构以使两类税率能够实现相对统一(罗祥轩、安仲文、徐国荣,2010)[7]。 个税改革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评述: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2041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