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社会对汽车租赁普遍一直的理解为:将汽车所有权从使用权中分离,出租人(Lesosr)拥有资产所有权,承租人(Lesese)拥有资产使用权,承租人、出租人双方订立租赁契约以交换使用权。汽车租赁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融资性汽车租赁是指出租人投资于汽车,出租该资产,并分期收回投入本金及获取一定利润;承租人则通过汽车租赁不仅筹得所需的资金,且获得了出租人提供资金所购置的实体汽车;融资性汽车租赁实则为出租人预付汽车的全额款项,相当于想承租人提供长期全额信贷。租期届满时,汽车所有权可转移,或不转移。经营性汽车租赁市只汽车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签订各种形式的付费合同,在约定时间内获得汽车使用权为目的,出租人通过提供车辆、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实现投资增值的一种实物租赁的形式
基于欧美国家汽车租赁业发展程度及各国家的法律、会计制度不统一,至今仍未有国际上一致任何的针对汽车租赁的严格定义。但在汽车租赁业中,信用诈骗是很常见的问题,各国也针对该问题实施一系列措施。45336
欧力士汽车株式会社董事长龟井克信(2010)指出日本的汽车租赁是按对象的客户群和租期进行分类,企业可通过全国汽车租赁信用信息平台,获取承租方不交纳违章停车罚金、不归还租赁车辆等不良信息,避免企业利益受到侵害。
英国汽车租赁协会主席Nigel Stead先生(2010)指出英国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以行业自律为主论文网,行政管理为辅,行业协会承担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协会为会员提供经营和法律支持,针对行业的普遍问题如信用诈骗问题,协会还出版了大量的阶梯式的指南,针对法律领域的复杂问题提供阶梯式的建议。
国内研究状况
陈亮,樊李方(2004)表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汽车租赁管理上的漏洞,制作假的驾驶证后将承租车辆进行抵债、低价转卖、典当甚至用作犯罪工具,给租赁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曹远志(2003)认为目前我国对于汽车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不够健全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篇的颁布距今已有十几年,在汽车租赁业发展过程中,一些新问题按照原有的法规和政策难以解决:承租人肇事逃逸,全部责任将转移到租赁企业等信用诈骗问题。
吴椒军,李晋(2009)指出我国目前控制汽车租赁风险最有效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汽车租赁业无法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个商业银行组建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目前汽车租赁企业只能依靠审核客户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最基本的手段进行信用审核,对客户的资信情况无法深入调查了解。
樊静波(2010)指出我国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1、经营管理者对信用管理认识不到位;2、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3、缺乏专门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4、信用管理方法落后。提出建议:1、要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2、要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职能部门;3、要实施科学的信用管理方法,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
李永芳(2009)指出中小城市汽车租赁公司经营存在:第一,规模较小,企业没有设立信用管理部门;第二,人员流动性大,员工素质平均水平较低;第三,骗租案件频繁发生;第四,汽车租赁企业间缺乏沟通合作,缺乏信息共享。
李美娜(2011)提出汽车租赁行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因此,如何防范经营风险是该行业最为关心的问题。通过对切眼不同网点之间的联网,达到信息共享,由总部统一收集各门店和网店业务进行系统管理,对每一位客户建立档案,记录客户信用记录,评估客户信用等级,防范信用风险。 汽车租赁监督管理国内外研究现状: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46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