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雁峰(2012)[3]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改变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自然混业阶段”、“严格分业阶段”、“回归混业阶段”和“全面混业阶段”。
自然混业经营是在经营效益的刺激中形成,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当时美国的金融业管理只是以最低限度的管理来维持秩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颁布了《克莱顿法》是史上首次在法律中确定了银行控股公司,并明确其受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45545
直至1929-1933年的“大萧条”对金融混业经营的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在此期间许多的商业银行倒闭,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巨大震荡,而金融混业经营被认为是引发风险的起因之一。为了维护金融业的稳定运行,金融监管当局开始限制金融业的过度竞争,其中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严格分业经营体制为代表。美国针对混业经营引起的“大萧条”状况制定了一系列法案,从法律上规定了分业经营。
上世纪80-90年代,金融秩序趋于稳定,整个金融业和经济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股票市场为投资者带来了可观的收益,新兴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吸引了大量的资金,这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为了提高金融业的竞争力,各国开始放松了对金融业的严格管制论文网,步入了回归混业经营阶段。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越发激烈,美国和德国等其他发达国家进一步放宽了对金融业的监管机制,混业经营成为了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上世纪末,区域性的金融危机继而发生,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虽然世界金融业仍然以混业经营为主,但同时出现也出现了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如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英国的金融混合体模式和日本的金融防火墙模式等各种混业经营体制下的经营模式。
2. 国内发展历程
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受金融财政领域“大财政金融领域、小银行”的思想影响,我国采取的是集中统一的计划金融体制。在此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除了拥有发行货币、制定货币政策等职能外,还同时履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责。
1978-1993期间,四大国有银行重新建立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彼此之间业务没有交叉。与此同时,建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运行,这意着我国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体系初步成型。1986年起,国家成立了一批“体制外银行”,其经营范围很广,在这样的竞争压力下,四大国有银行打破了自身的传统经营范围,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开始投入经营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业务,并成立了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四大国有银行业务的变化,促进了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格局的逐步形成。
80年代中后期,证券公司和银行纷纷建立了证券兼营机构,将业务拓展到了代理交易和证券发行等领域,但由于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造成混业经营的风险不断积聚,导致金融市场混乱,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我国金融业面临巨大的风险和挑战。因此,政府为了解决这样的困境制定了一系列的方案对“分业经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业、证券业和银行业等金融子行业执行分业经营。
2001年我国加入WTO,根据入市协议,我国在2006年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进入并抢占了中国市场。因为外资金融机构本身具备较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及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便捷金融服务,大大地提高了外资企业的竞争力,对我国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国内的金融业的经营者迫于这样的大压力环境下,急于转型为混业经营。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开始对当时分业经营的模式进行调整,旨在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因此开始步入了混业经营转型的前进道路。 国内外金融混业经营研究现状: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47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