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中国民间文学”调整为“民俗学”,成为属法学门类的一级学科社会学。 而钟敬文先生也乘民俗学在全国恢复和初步发展之际先后在《关于民俗学结构体系的设 想》、《民俗文化学发凡》、《建立中国民俗学学派》三篇宏著中大体构建了民俗学的结 构体系。此后民俗学研究日益广泛,层次日益深入,质量日益提高,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 国特色的民俗学方法论。66318
而民俗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软控力和规约性,因此其中有很多民 间法的元素或者成分。民间法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的逐渐制度化的规则。这些在日 常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制度规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法律,但又与国家正式制定或授权 的国家法相区别。民间法虽然不是国家正式制定的成文法,但它也悄无声息的影响着人们 的生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民法中的“有交易习惯的依据交易习惯处理”的规定了。 民俗与法的交融还不止于此,在 1943 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中创造性地 规定了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的调解方式。这无疑是传统民俗中 “以和为贵”的思想的体现,堪称新民主zhuyi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对此后中国的司法 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些也给民俗入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将民俗引入法律不仅可以增强 法律运用的灵活性,还可以让其更加贴近现实生活。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 以严密的逻辑,论述了“要在我国建立一个运行有效力并有效率的社会zhuyi法治,依据、 借助和利用本土的传统和惯例的重要性。”1 并且提出了必须要利用本土资源超越传统,而不是回复中国的法律传统,以建立与中国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的主张。论文网而梁治平先生在《法辨》一书中谈到法治传统及其现代化的话题中也“认为法律中概括性词句(如善意、 善良风俗、习惯等)再度流行,使得法官和当事人也分别获得了更大的裁量权和选择权, 以便真正达到公正的目标。”2在这种背景下,东方的传统文化会受到重视,它所固有的 和解方式和社会和睦的观念也将会重放异彩。有这些理论的支持,民俗入法拥有了一定的 学术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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