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赫舒拉发(Hirshleifer)就在一篇发表的文章中对地方支付进行了界定,认为其是一种“俱乐部商品”。类似于短板原理,Hirshleifer形象的说明:在对有被海水倒灌风险的荒地拓荒时,安全度由最薄弱的拓荒者修缮的堤坝来决定。69345
2004年,哈尔·罗纳德·范里安(Hal Ronald Varian)对于该模型进行补充和推进研究,认为堤坝的薄弱度很大程度上受到开荒者资产的影响,如果一个荒地的开荒者中存在身价较为薄弱的人,则会导致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建筑堤坝,从而大大增加整个荒地以及开荒者的安全。这个模型的提出是决定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的理论基础。
到了2008年9月,波士顿联储和亚特兰大联储联名发表一片文章,名为《理解新型零售支付的风险》。他们敏锐的发觉,在随着零售支付方式的转变,非纸质货币交易方式会衍生出很多新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清算风险和市场风险。更清晰表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在以往的支付链条中,第三方企业以及银行分别是后台、前台;但目前,银行与第三方企业的链条位置完全颠覆,银行为后台,而第三方企业为前台。他们相信,就监管新型零售支付而言,“监管者应该相信市场,但不能盲从。”
谢平在我国较早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解释。他在2012年8月提出,互联网金融支付方便快捷,同时市场信息对称度较高;资金供求各方所承担的资金风险成本较低;支付、债券、股票等直接通过互联网发行。在之后学术论文中,谢平等人对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进行了分析。自从谢平于2012年4月的“金融四十人年会”上第一次对互联网金融做出解释以来,许多专家学者从多个角度如金融的广泛、利民、去中介化、去精英化等,以及从互联网的技术、思维和精神对金融行业的影响诸多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定义。例如:谢平(2012、2014):受互联网技术的影响,由以往的证券、交易所等金融中间商市场,到没有中间商的金融交易与组织形式。论文网
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方面观察,将会逐渐加强金融业务综合化的影响力度,金融工具与融资方式逐渐丰富,变得愈来愈复杂化,使风险跨机构、市场、时空关联以及交叉感染的概率逐渐增大。金融方面的风险在扩散速度上变得越来越快,对金融的监管困难,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挑战难度。并且,互联网金融交易由于具有虚拟性,使得金融业务打破了传统因素对它的限制;伴随着涉及的交易对象的复杂化,整个交易过程变得更加不清晰,就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加难以辨别,众多的虚拟金融交易使市场监管机构的稽核审查难度增加(陶娅娜,2013)。
皮天雷在2013年定义:“互联网信息技术和金融业态的深度结合,建立在大数据和云计算之上,以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形成了功能化金融业态。”由2014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可知:“建立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之上的资金融通、支付以及信息中介的创新型金融经营链。”大方面的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移动网络、金融机构所开展的业务的组合。小范围的互联网金融只是被定义为由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开展的该类业务。“《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4)指出”,透过内涵,互联网金融是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标准来完成钱款往来的一项新出炉的金融服务模式。
王念,王海军,赵立昌,在2014年提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之处,一是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二是致力于使信息对称,三是拓展市场交易边界,四是节约人的劳动时间等,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金融市场、机构、监管以及货币政策的影响上。 在金融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跨界、混业、长尾、虚拟等特征主要对其造成影响。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条件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受到了较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在业务交叉、产品交叉下形成了大量的混业,其中有些项目跨越了金融范围已成为事实;并且互联网企业会在行业交叉的影响下形成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张健华,2014)。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现状: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78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