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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策略研究+文献综述(5)

时间:2017-04-14 13:04来源:毕业论文
2.2.3明晰责任,校车治理要形成合力 法治政府应该是一个敢于承担责任的政府,建设责任政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校车治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工


2.2.3明晰责任,校车治理要形成合力
法治政府应该是一个敢于承担责任的政府,建设责任政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校车治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工程,涉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的职责不同,其所担负的责任也有区别。由于当前我国校车管理的政府职能不清,存在多龙治水、分而治之,甚至推诿扯皮的现象,给黑校车留下了生存空间。因此,明确责任主体就成为依法治理校车问题的最重要保障。《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过明晰责任较好地解决了校车管理由谁来落实、谁来监督、谁来担责等问题。
2.2.4 违法必究,落实追责机制
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责任明确并不等于责任的落实,必须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者进行责任追究,才能督促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逐步养成自觉履行职责的习惯。在我国行政责任追究制执行中往往存在拈轻怕重的倾向,责任追究未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例如,2010 年湖南衡南县“12•27”校车事故有6人被免职,除了1人是县教育局局长,其余的都是镇政府主管交通的科员、交管站副站长等一般干部。我们往往也在新闻报道中知道,事故责任追究往往只到“临时工”、合同工。责任追究如果不敢对真正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查处,官员就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具体工作也就会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此外,校车是项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也需要讲究技巧和方法,否则就会像美国、印度在学生免费午餐上的腐败、浪费一样,我国医疗制度中基本药物招标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回扣也是前车之鉴。政府一方面要做好校车资源配置的预算,避免浪费,另一方面还要监督承担校车服务的公司,定期进行考核。而相关的社会公共机构也应该对校车项目的采购、运营进行监督。在校车管理中,只有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到各司其职,社会公共机构密切配合,才能形成校车安全管理的强大合力。这样,或许温总理提出的“使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为孩子们建立起安全无忧的绿色通道” 的目标要求就不再是个梦想。
2.3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剖析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并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中国政府网于2012年4月10日向外公布全文。
该《条例》自2011年12月11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起,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共征集到7 000多条意见。起草部门对公众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
(1)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2)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3)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 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策略研究+文献综述(5):http://www.youerw.com/zidonghua/lunwen_5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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