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划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M2;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 M2;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M的为2000 M2;
(四)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为3000 M2;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M的为3500 M2;
(优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为4000 M2。
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建筑用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既有道路改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款面积规定的;
(三)、因城市规划各道路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项目,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小区内建筑底层架空层不能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架空层用作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作为奖励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按规定计算建筑密度。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它楼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详见附件二第5点)。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FAR<2 1.0
2≤FAR <4 1.5
4≤FAR <6 2.0
FAR≥6 2.5
第十五条 建设基地出入口的设置。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自行车停车场(库)及本单位职工自用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按照下规定执行,其中室外停车场(包括机动车、自行车)的车位数不低于核定标准车位数的15%,核定标准车位数为按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车位数。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和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或占用、停用。
(一)、居住建筑停车位设置不应少于下表规定:
1、一类居住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6~1.0辆/户,非机动车不少于1辆/户
2、二类居住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3辆/户,非机动车不少于2辆/户
(二)、公共建筑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1、行政办公: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3~0.5泊位/百平方米,非机动车不少于3车位/百平方米
2、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25~0.4泊位/百平方米,非机动车不少于5车位/百平方米
3、文化娱乐: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5~0.6泊位/百平方米,非机动车不少于4车位/百平方米
地面机动车每泊位占地20~30平方米;多层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每泊位占地25~35平方米;自行车每车位占地1.5~1.8平方米。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9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