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或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优尔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四十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并应当取得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控制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须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须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要文物保护点周围应取得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传统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或周围地区,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四湖、青山湖等沿河、湖水面周边的建筑物高度控制,还应当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A)不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乘以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即:A≤L(W+S)。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值。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四十五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确定的指标。
第四十优尔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按组团级以上进行设置,组团不少于0.5m2/人,组团绿地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 m2/人,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等单位用地中,除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外,绿地率应不低于40%。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小于35%。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公共绿地计算。
第四十七条 位于市区老城区的建设用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应大力提倡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m2)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
其折算公式如下:
地面绿地面积(F)等于屋面地栽绿地面积(M)乘以有效系数(N)。
其折算标准为:
屋面标高与用地地面的高差(单位:M) 有效系数(N)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9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