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于、等于1.5 1.0
大于1.5,小于、等于5.0 0.7
大于5.0,小于、等于9.0 0.5
大于9.0,小于、等于12.0 0.3
大于12.0 0
市场建设用地内,因停车量大,可考虑做生态停车,其生态停车面积按一半计绿地面积。
在城市的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上应进行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第四十八条 在临江、临湖须留足可供花园绿化建设的用地,近湖地区要科学布局,具体为:
(一)东湖、南湖、西湖、北湖周边30~50米范围内,只拆不建。
(二)青山湖、艾溪湖、象湖、黄家湖周边80~100米范围内规划为绿地。
(三)临江、临河50~100米范围内规划为绿地。
(四)玉带河两侧各20~50米范围内规划为绿地。
昌北机场至八一桥高速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规划为绿地。
第八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四十九条 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编制城市规划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景观体系,重视城市轮廓线和视线通廊等景观要素。
第五十条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编制景观规划的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须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
第五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建筑退让和建筑高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其立面设计、装饰应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并不得设突出开敞式阳台。
(三)严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小型或带式商业网点。
(四)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间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五)沿街建筑立面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空调排水亦须统一设计。
(优尔)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十优尔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均需作外墙、屋顶灯光设计。大楼的广告、招牌等应统一规划,按规定设置。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建筑的,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中型公共建筑,如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建筑,其临街面一般不宜修建围墙、临时建筑,宜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或隔离墙。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围墙的,其围墙型式应为透空型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米。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范围内的周边修建围墙,原则上应为透空型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米。
(三)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发电厂、水源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有防疫要求的畜、禽饲养场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形式美化处理,墙高一般不得超过2.2米。
沿城市道路修建临时建筑的,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主、次干路1.5米;支路以下1.0米。
(四)老城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可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如市政建设需要,应按市政建设要求改建,并符合本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9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