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观认知是定罪关键,数量是量刑关键
闫啸天的认知是罪与非罪关键,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是量刑的关键。
整个过程在其贴吧售卖的帖子中得到如实记载,留言截屏仍在网上流传,随时能够从中查证。
从“啸天1125”贴吧留言可以看出,帖主对燕隼猎捕、喂养、贩卖等环节有较高的专业程度。2014年7月15日发帖,并贴图,“出几只小鹰隼,要的联系”。7月17日,“今天卖光了,这几天估计还有,有想要的联系我”,并留有手机号码。
而在之前的记录里,2014年3月14日,闫啸天曾晒出自制猎枪的照片,留言“托子和扳机我正在制造当中”。并晒出猎杀的各类鸟类照片,2014年2月25日,自称在学校湖里捕猎一只野鸭,并晒图留言。另据报道,闫啸天还是一个名“河南鹰猎兴趣交友群”的成员。
在贴吧里不断有网友质疑。“闻名一方”质疑“这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吗?”7月20日,“啸天1125”回应“吧里这么多人评论,有的说我下地狱,有的说我会有报应,你们知道什么叫胆量……”7月22日、26日,继续叫卖“出几只小鹰隼,要的联系”,“卖光了”,“小鹰售完,大鹰已到,要的速速联系”。
辉县森林公安局承办此案的科长丁广宇介绍,据此,警方固定了证据。他进一步解释,所谓“钓鱼执法”根本没有必要:“闫啸天售卖是分批进行的,公开叫卖兜售,留有手机号码,在公安部门和他联系之前已经存在售卖事实。拨打他电话属于很普通的侦破方式。”
(三)近日异议不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涉嫌受贿办案人员已立案调查
2014年7月28日,闫啸天被辉县森林警察抓获。后经一审、二审,借“大学生掏鸟获刑”的标签,该案一度引发关注。
近期,闫啸天家人又通过媒体提出关于案发地点、燕隼数量和警方涉嫌“钓鱼执法”的质疑,并举报自己曾向个别办案人员“行贿”。
2016年7月4日,丁广宇科长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第一时间就关注到了相关报道,但查证后可以明确,闫啸天家人的质疑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辉县市法院法官王顺亮说,“此案核心事实始终确凿,地点等情况不影响该案的定性和量刑。”
丁广宇解释了案发地点质疑:“猎捕、贩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行为犯,核心在于犯罪事实后果。闫啸天捕获燕隼雏鸟是在一个较大范围中搜罗,所提到的村庄是指的捕猎区域。即使捕猎地点在外省,也丝毫不影响对这个案件的判断。”
关于燕隼数量,丁广宇告知“这属于量刑的核心问题,已经反复核实,非常确凿。且每一只都有具体的流向,正在通过技术手段追查。”证据显示,闫啸天、王亚军第一次捕获燕隼12只,其中跑一只死一只。剩下的7只卖到郑州,2只卖往洛阳,1只就卖在辉县。第二次捕获4只,即被警方查获,并同时查获一只闫啸天购买的凤头苍鹰。
2016年7月5日,记者拨通闫啸天父亲闫爱民的电话。他的观点是“警方没有到现场,光凭孩子的口供,是不能确定燕隼数量的”。警方多次打电话买鸟,就是钓鱼执法。警方应该分批提审,而不应该让二人合审对质。对于贴吧图文兜售,他的解释是孩子“爱好鸟”。
案件发生两年,也已经过一审二审定案。闫爱民仍然在向检察机关申诉,并“自首”曾向个别办案人员行贿。 啸天1125就是那个掏鸟窝的人啸天1125(3):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937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