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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研究(7)

时间:2016-12-17 19:17来源:毕业论文
2. 指导性案例的管理机制 指导性案例的管理机制包括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机制、公布和汇编机制、废止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规定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要件


2. 指导性案例的管理机制
指导性案例的管理机制包括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机制、公布和汇编机制、废止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规定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各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制作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的筛选应实行逐级上报制,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制定好指导性案例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向上一级法院上报,由上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通过,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行使最终决定权。指导性案例的公布和汇编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筛选出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汇编后向全社会公布。为了方便各级法院法官的查阅,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定期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公布以外,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站,将案例信息上传至网上,同时建立起完备的指导性案例检索系统。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有些指导性案例可能会与社会发展甚至是法律相抵触,此时就需要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全部或部分的废止。为了确保指导性案例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必须规定明确的指导性案例废止机制。
3. 指导性案例的监督机制
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指导性案例制度正常运行的“发动机”。指导性案例的监督机制可以分为审级监督和当事人监督。审级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上级法院有权撤销下级法院做出的违反指导性案例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与指导性案例相违背的判决。建立背离报告制度,下级法院认为适用指导性案例确实可能会导致裁判不公决定不采纳指导性案例时,经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需要向上级法院上报,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适用指导性案例确实可能导致不公的再向其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上报,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决定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行使。当事人监督是指当事人可以以判决违反指导性案例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在判决确实与有效的指导性案例相违背的情况下,上级法院不得拒绝受理。
(三)增强专业培训,提高法官素质
法官专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制作水平与适用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指导性案例,要求法官既要有准确的辨别和定位能力,也要具有较高的归纳和概括能力,能够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指导性案例所宣示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因此,全面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特别是在理解和运用指导性案例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是我国全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必备条件。通过对法官进行培训与考核,培养法官们尊重先例的观念,在实践中形成适用指导性案例的习惯。再通过定期组织学习指导性案例,使法官们对指导性案例达到能知会用的状态,强化指导性案例对社会主体行为的预测和规范功能。除此之外,还应使法官级别的评审去行政化,从法官审判案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法律适用的专业角度评定法官的级别与工资待遇,减少法官的行政顾虑,使法官在审判中真正做到只为解决纠纷、适用法律、实现和文护正义而审判。
五、结语
指导性案例是法律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智慧和经验的结晶,其中既包含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也包含着法官对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阐释,是公众理解法律、预期自己和他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最佳途径。
歌德曾经说过:法条是灰色的,只有案件之树长青。判例既是古老的也是现代的,既是外国的也是中国的,我们在法制建设的过程当中,要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坚持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的司法适用,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弥补法律漏洞、增强法律的可预见性、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我国司法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和更为充分的保障。 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研究(7):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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