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0-136-01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存在与发展的核心与灵魂,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论文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目前,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由六大部分组成:一是平等原则,即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的最根本原则,是其他民法基本原则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高度的反映了民法的最本质特征,是区别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平等原则充分的保障了民事主体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规定其享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二是自愿原则。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民事活动的主体依法享有自愿进行各项民事活动的权利,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及社会不能予以干扰,然而,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这一原则在一些特点的情况下也会受到诸多限制;合同是自由原则的核心,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也对民法提出了一些要求。三是公平原则。这一原则的存在与发展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的,其中主要体现为自愿原则发展的核心:合同,具体表现为合同正义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中评判诚信的重要准则;由于公平原则是道德观在民法中的体现,因此,其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对于一些法律界限模糊的案件处理,能够赋予司法机关与审判机关一定的自主裁决的权利。四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规定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时,必须秉持基本的市场伦理道德,以不损害他人权益为前提实现自我利益的获取,这一原则对于改善经济市场的风气有着一定的作用,有利于市场公平诚信交易秩序的形成,然而,诚信信用原则在运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界限,只有真正的遵守了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才是真正的遵守了这一界限。五是守法原则。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时要依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在违法情况下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一概予以否定,且不具备法律效力。六是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习俗,这一原则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项目时,应当以维护社会的公德与社会经济秩序为前提,这一原则极具时代性与灵活性,因此,在处理一些现代社会突发的民事纠纷及经济问题时,能够为其提供有效的指导方针,在保障国家及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有效的协调各方矛盾冲突;其次,公序良俗原则有别于诚信信用原则,前者是非交易道德范围的概念,后者是交易道德范围的概念。
二。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研究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需要以民法为核心
随着商品经济以及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为了适应社会的变迁,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民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如今,仍然有许多学者认为民法是私法,简单的认为其只是用来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问题的依据。然而,这种想法却是过度的限制了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应情境,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的民事法律在许多方面的内容都有所涉及,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其中主要表现为自愿原则。诚信信用原则。公序良善原则等。由此可见,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法的内容有所发展,民法以其基本原则为前提和依据,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处理着各种民事问题,维护民事主体的基本权益。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体现了民法的价值
民法旨在维护民事主体开展各项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协调好各方面的矛盾冲突,实现社会与经济市场的稳定和谐发展。民法的基本原则充分的实现了民事主体平等自主的依法开展各项民事活动,在法律上保障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同时,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某些特定的情景下,给予了审判机关以特定的自由裁判权,因此,在法律无法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适合,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判决,不仅有利于实现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还能够有效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体现在民法价值的方方面面。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界限模糊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虽然在许多方面有利于民法的发展,对于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由于民法基本原则在许多方面存在界限模糊的问题,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极容易被别有居心之人非法利用。就以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为例,由于公平原则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判的权利,然而,虽说这一初衷原本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一些时候不排除有心之人会借此机会逃脱法律的制裁,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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