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机制及其缺陷
在基层人民政府的组织下,通过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问题。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都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调解协议,以此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在解决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上只能解决个案,并不能解决日益增加的出嫁女群体的土地权益纠纷。而且要让出嫁女与村委双方自愿参加调解也是相当困难的。即使双方愿意调解,调解结果必然是出嫁女对其应得“法定权益”的让步。就征地补偿款而言,出嫁女在法律上本应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但是调解的结果往往是出嫁女只能取回部分征地补偿款。这样的调解结果是否有违宪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仍值得商榷。
3. 民主协商机制及其缺陷
协商民主是荷兰学者李帕特提出的一种民主模式。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澳大利亚肯迪大学的何包钢教授曾就解决中国出嫁女问题进行了实验研究。民主协商不同于传统的乡村民主和协调,并非通过简单的村民会议进行表决。而是通过社会科学方法进行民主协商。由政府提供一个平台,让村民通过民主协商自己来解决出嫁女是否有权参与村集体利益分配的问题。村民们是讲道理的,通过民主恳谈他们的思想也会有所转变。出嫁女或许并不像人们所担忧的那样固执,她们如果有机会参加协商,也可能会接受合理的比例或是其他的合理方案。这种民主协商主要通过民主恳谈会的模式进行,恳谈会主要有:基层政府官员与村委干部讨论,基层政府官员与出嫁女讨论,村委干部与出嫁女讨论,村委干部与村小组干部讨论,村小组干部与村民讨论几种举行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恳谈会直接避免了村民与出嫁女讨论的模式。同时在讨论时坚持对事不对人的原则进行。基于中国农村的熟人社会现状,这样做有利于避免村民与出嫁女的矛盾激化。何包钢教授就恳谈会前后村民态度变化进行了民意调查,其结果如表1.1所示,
表1.1
出嫁女问题的解决方案 讨论前的平均值 讨论后的平均值
一次性补偿 5.05 5.09
平等分配 0.67 3.96
比例分配 1.49 2.73
股份制 0.69 2.39
注:在 0 到 10 的度量上,0 代表非常不重要,10 代表非常重要,5 代表中间
从表1.1中可以明显看出通过民主协商后,村民对出嫁女利益分配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不管这样的协商最终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它起码对出嫁女和村民之间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缓和作用,使双方能够理解对方的立场。比起前一种直接调解的方式,民主协商机制更能缓和农村地区的人际关系。
4. 行政手段解决机制及其缺陷
行政手段主要是地方政府通过其职权对村干部施加压力,或者对积极解决出嫁女问题的村委给予一定优惠政策等方式促使村干部落实出嫁女权益。然而在当前农村村民自治日渐繁荣的政治格局下,地方政府对村委的控制能力非常弱,村干部对地方政府往往不买账。迫于出嫁女的上访压力,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出具行政决定书的方式确认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尽管如此,村委对行政决定书依然拒绝执行。而地方政府对此缺乏强制执行的权力,行政决定书往往成为一张废纸。
(二)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缺陷
在程序法中对于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存在法律盲区,在现实中,村委会行使基层政权的社会管理职能,村委会与村民之间显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村委会又不属于行政机关。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嫁女不管是通过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的方式文权都存在一定缺陷。 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解决机制探究(4):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8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