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行政调查几乎在每个行政行为中都适用,而行政行为类型多样且繁杂,如果都严格要求按照令状主义进行,这对司法机关工作也是一个相当大的负担。所以在当前大陆法国家中,非犯罪性侦查行为并不要求有司法机关的令状,只要有相应的法律证明或者行政机关出具的检查证即可,这也就是令状主义在行政调查实践中相应放宽要求的结果。但是检查令状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即行政调查机关的上一级出具。这样不仅可以减小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又能对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起到审查监督的作用。且因为行政调查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相对人还拥有向签发令状的行政机关提出令状异议的权利以便更好的保证公民人权。
行政调查制度研究(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57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