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件年份和数量 支持赔偿数量 不支持赔偿数量
1999年—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涉及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案件合计8件
0件案件予以支持
8件案件均不予支持
2009年—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案件合计5件
2件案件予以支持
3件案件不予支持
1999年—2008年间各地法院涉及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案件约300件
约140件案件予以支持
约160件案件不予支持
2009年—2015年间杭州地区涉及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案件约170余件
约80件案件予以支持
约90件案件不予支持
表:各级法院对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总览
美国著名民法学家科宾曾说:“在法律体系中有一个被称为合同法的部门,其为之努力的,乃是实现允诺所产生的合理预期。法律并非致力于实现所有由允诺所产生的预期,其所要实现的必须是合理的预期。” 可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并不是无限制的。虽然合同法上很多义务是自我设定的,但是应当由法律决定什么类型的预期是合理的和应受保护的。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约可得利益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研究。
二、违约可得利益的界定
实践中违约可得利益赔偿获得的支持率较低,排除因后文所述的限定性规则和减少规则之外,究其法律上的根本原因,无非源于两个方面:第一,对违约可得利益本身的基本内涵模棱两可;第二,对违约可得利益相关的概念模糊不清。因此,本章内容从以上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违约可得利益的基本内涵
所谓违约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使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未能实现和取得,或者称其为因违约发生赔偿权利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那部分财产。根据我国学界通说观点,违约可得利益仅仅是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是指为了获取利润所产生的利益,但不包括履行合同本身所获得利益。一方当事人往往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上,获取标的物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能够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及财产收益。但是,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无法再进一步进行新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就会被迫中止,因为丧失了经济活动开始的必备要素。也因而,导致守约方的当事人获取利润的目的无法实现,相当于造成守约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就是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损失。
例:A与B商定用100万元的价款购得B所有的房屋一套,并将从B处购得的房屋以110万元的价格转手于C,后因B违约无法交付房屋,进而导致A无法向C转让房屋。该案例中A可向B主张的可得利益即为A因转手房屋所能实现的经济利润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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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普遍认为,可得利益本质上是一种期待权的衍生。笔者同意可得利益本质上是期待权的一种,其符合期待权的全部构成要件:首先,可得利益是对将来取得某种权利的期待;其次,可得利益损失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最后,可得利益赔偿具备法律承认的地位。
2.违约可得利益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利益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范围研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6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