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英国针对网络上可以被识别的个人信息数据于1984颁布了《数据保护法》,并提出了“信息专员制度”,2005年的《信息公开法》完善了这一制度。
因此,英国对于侵犯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行为的重视程度并不如美国,虽然将隐私权列为宪法性权利,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实际上,英国公民经常遭受银行卡欺诈或是身份盗用的情况,而政府却把重点主要放在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并未有效的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导致人们有意识的避免相关的网络行为。文献综述
(三)德国
德国并无隐私的概念,德国的联邦法院创设了私法上的一般人格权,联邦宪法法院予以肯定。为解决一般人格权在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及保护范围,学界提出了“领域理论”,将人格分为个体和社会人,即区分为隐秘领域、私密领域及个人领域。隐秘领域的精髓即人格尊严享有绝对保护,其余则通过相互间的利益比较以决定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随着各类案件的发生,联邦宪法法院又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修正了领域理论的一些弊端,并逐渐形成了以该保护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体系。
总的来说,德国系将隐私权作为一般人格权来看待,并通过宪法规定予以保障,立法体系是十分完备的,但是在实践中问题仍然很严重。冲突在于政府的过度干预与人民呼吁的减少政府监控的要求,二者之间始终未达成平衡
论网络时代个人隐私的法治保障(4):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75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