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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程序之法律规制(2)

时间:2023-12-17 11:00来源:毕业论文
一、电子数据的特有属性源G于J优L尔V论N文M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陈光中主编的《刑事诉讼法》这本书将电子数据定义如下:以电子形式存在并使用

一、电子数据的特有属性源G于J优L尔V论N文M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陈光中主编的《刑事诉讼法》这本书将电子数据定义如下:“以电子形式存在并使用的能够作为证据的所有材料及其衍生物”。可以从上面的概念发现电子数据的含义要比一般意义上的证据包含的更广;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没有实体的事物,搜查和扣押的整个过程也应该在传统意义上的搜查扣押程序上增加一些不相似的规定。一般来说,搜查和扣押的对象主要是由调查机构进行搜索对象的收集,然后可以采取扣押的手段;但对于电子数据来说,有所不同,一般要扩大搜查范围,例如整个特定场所,从而发现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当扣押下介质以后,用“电脑鉴识”的方法分析所获取的介质,把里面包含的电子数据下载下来。电子数据的如下特有属性对搜查、扣押的程序有着独特的要求,如果在搜查、扣押前无法将电子数据的独特性质大部分的了解,很有可能在搜查、扣押电子数据过程中出现大问题,一方面,拷贝电子数据时也许会损害到里面的内容,导致析出的内容没有真实性,即控制犯罪的意义会受损;另一方面,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侵犯,这种情况又不能保障人权;还有可能也会致使前两项价值同时受到损害。具体来说:

(一)存储内容的海量性

像书本、衣物等普通有体物的存放,无论大小,一定会占据相应的物理空间,那么我们也知道,普通物品的数量在一定的物理空间内的放置数量是被限制的。但是电子数据就与有体物的情况完全不同,它是以自身的形式存在,小小体积的电子设备保存下来的电子数据是我们不能想象的,用手机、U盘或者移动硬盘存东西是我们日常经常用的。也正因为这样,人们逐渐喜欢用相关的电子存储介质对自己的生活或者工作进行记录。有人做过实验,用了一个大于200G的硬盘,把里面保存的东西进行打印,光是A4纸都要用1000万页之多,体积小的保存介质也是能保存大量的内容的。 可见,一个小小的存储介质里面包含的可能是人们各种各样的信息,当然也包含他们的隐私内容。不仅如此,在电子技术飞快发展的这个时代,研究人员让电子设备不断地扩大自身的存储空间,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数据的存储内容海量性特点更加突出。

(二)形态的易变性来自优I尔Y论S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在我们的认知中,传统证据具有固定形态,即使发生变化也容易被察觉,但是电子数据则相反。众所周知,字节是电子数据的组成形式,并没有实体,没有实体之物就更有变化之可能。举个例子来说,在我们学习或者工作中,这个现象非常普遍,当我们认为一份文档没有必要被保存时,只要用光标放在“删除”指令上,一点击,就可以将文档瞬间删除,不费吹灰之力。此外,即使我们不执行任何操作,有时候也会发现文档不见了,这是由计算机内部的活动所造成的改变,肉眼很难察觉。英国的某项工作指南中说道:“在系统和其他程序自身操作并且反复变动的过程中,增添或者减少电子介质中保存的内容,这是自动发生的一种情况,在使用的人也许并不知道内容或者信息已经不同了”。用来保存电子数据的有体物,或外力或内力,都有极大的可能改变其所包含的信息,造成电子数据的损坏或是丢失,对侦查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也正因为上述的原因,即电子数据的形态容易改变,长期以来搜查扣押得到的电子数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一直被质疑,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对搜查扣押的程序提高了要求。 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程序之法律规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9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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