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政府依靠发放宣传单、召开公益讲座、送法下乡的形式宣传社会保险,让群众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有所认识,吸引更多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但劳动者对法律专业知识理解不透彻,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寻求法律人士的有效解答及协助。另一方面,发生社会保险纠纷的劳动者往往集中在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岗位上,他们的劳动报酬整体偏少,没有经济实力支付代理费用,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或者独自应对用人单位的刁钻问题,或者通过无偿法律援助获得法律人士的专业帮助,但无偿法律援助的专业帮助经常是劳动者维权的摆设,劳动者难以充分表达其辩论理由。
(二)用人单位应诉情况及抗辩理由分析文献综述
1。用人单位应诉情况。个体户出庭占7。1%,企业总经理出庭占41。4%,企业董事长出庭占42。9%,其他负责人出庭占8。6%。这说明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由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他们对案件事实情况较为清楚,方便举证质证,亦可以代表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委派代理人的个数方面,82。9%的用人单位聘请代理人,平均每个用人单位有1。07个代理人。代理人类型中律师占69%,用人单位内部员工占21%,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占10%。这显示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明显较强,且基本上有经济能力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解决社会保险争议问题,其中部分律师是企业内部的法务,专门处理诸如社会保险纠纷之类的劳动争议。原告(上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占28。6%,比重较小,用人单位多半是在一审败诉时才主动启动审判程序,说明用人单位被动应诉或上诉是常态。其中用人单位作为原告(上诉人)中,有限责任公司占90%,个体户占5%,其他企业占5%。这显示社会保险纠纷多集中于私营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现今私营企业的发展速度紧随持续增长的经济,数量逐年递增,但部分私企基于生产成本考虑没有支付社会保险费用,让劳动者失去应有社会保险保障,从而与劳动者产生后续一系列社会保险纠纷。
2。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用人单位提出的抗辩理由主要有如下五类:第一,超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第三,未能建立社保关系是由员工本人缘故引起的;第四,社保费的支付是国家征缴的范围,非劳动争议案件,不是法院的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第五,纠纷当事人缺乏劳动合同关系,亦缺乏事实劳动关系,要求为其建立社保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中的第四类抗辩理由几乎在每一个社会纠纷案件中,均为用人单位的抗辩所援用。
3。用人单位抗辩理由分析。部分私企和个体户为了减少人工开支,选择不跟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拒缴、不足额缴纳社保费,违背社保费强制缴纳规定,牺牲员工合理要求,造成了后续的社会保险纠纷,实然损害自身权利。同时,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明显较强,并且基本上有经济能力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解决社会保险争议,法律专业人士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辩论理由较为充分。
社会保险纠纷法律属性探究基于江苏省裁判文书的抽样分析(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02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