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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者的主体资格负面影响及立法建议(2)

时间:2024-03-03 14:09来源:毕业论文
1。2知假买假产生的原因 知假买假的产生并非偶然,要想真正了解知假买假产生的原因就不得不结合消费者的购买心理、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 现状 以及

1。2知假买假产生的原因

知假买假的产生并非偶然,要想真正了解知假买假产生的原因就不得不结合消费者的购买心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状以及国家的对于打假的考量来分析。

首先,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压力,经营者往往罔顾法律和道德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来获取更大的利润[2]。其次,我们国家为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不断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控。但是,短期之内收效甚微,不能根治。所以,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更加猖獗,“毒奶粉”、“毒胶囊”以及冒充绿色食品的事件层出不穷。虚假广告也越来越多,黑心作坊还是屡禁不止。于是我国在2013 年10 月修订了《消法》,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 年1 月发布了《规定》 ,在食品和药品的领域内认可了知假买假的行为。很多学者认为可将《规定》中的食品、药品扩大解释为所有的商品。而且,相同类型的案件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所以,给知假买假并进行索赔的行为提供了假货来源和索赔渠道。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可以通过知假买假来进行盈利。自从1995年,打假第一人王海出现以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为职业打假人。

2  知假买假者主体资格的认定

    知假买假的主体地位在法学上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有些学者认为即使是知假买假者也应当认定其为消费者,因为知假买假并非将商品或者服务转售给他人,所以并不能认定其为经营者,而在市场行为中与经营者相对应的即为消费者。所以,知假买假者符合消费者的定义。但有些学者则提出异议认为知假买假者不应当认定其为消费者。因为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生活,而是为了获得高额赔偿并以此牟利。所以,先要了解消费者的定义,才能够准确认定知假买假者的主体。

2。1消费者的定义论文网

    《消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所以消费者就是为了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物质的极大丰富,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消费理念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人们不再仅仅满足于自己的衣食住行,更加追求自己生活的质量[5]。金融消费都已经纳入了《消法》的保护范围。

随着消费外延的扩大,个人生活消费更加难以界定。在传统意义上,生活消费是消费者为了生活上的需求而进行的消费,可将生活需求理解为主观目的。可是消费者的主观目的很难认定,尤其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任务更加繁重。可不可以通过消费者后续的行为来进行认定呢?通过后续行为来进行认定依然存在着瑕疵,因为消费者的后续行为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说,甲买房本来是为了自己居住,由于工作调动将房屋转售。所以无论从主观目的还是从后续行为都很难准确认定消费者究竟是不是为了生活需求而消费。所以,过去很多学者主张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消费者。因为若要进行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直接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消费者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既可以减轻法官的任务、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通过知假买假者来打假市场上流通的假货。

2。2知假买假者的主体资格

知假买假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消费行为,知假买假者是不是能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呢?笔者认为虽然从传统意义上来看,无论是从主观目的还有和后续行为中都很难认定消费者是不是为了个人生活需求而消费,但还是不能武断的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消费者。首先,知假买假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盈利,以王海为例。2015年,王海成立的四个职业打假公司,买了202万元的假货,盈利400多万元。王海也直言“打假与正义无关,赚了钱才能更高尚。” 其次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征求意见稿) 第 2 条中已经明确规定“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可见,立法者也不愿意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消费者,从而将知假买假的行为纳入到《消法》的保护范围之中。 知假买假者的主体资格负面影响及立法建议(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02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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